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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委支持: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
  • 发布日期:2011-11-28 浏览次数:3094 次
  • 南京市仲裁委支持: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 2011-10-12
    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秦海诉你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宁劳仲案字[2011]第1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
    一、确认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与秦海之间劳动关系于 2011年4月12日解除;
    二、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海经济补偿1250元;
    三、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核定的缴费标准补缴秦海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交纳部分由秦海本人承担。此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海鉴定费和检查费394元;
    五、江苏紫金生态园有限公司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秦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00元(2500×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284.4元(45444÷12×(76.72-23)×0.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870元(45444÷12×10);
    六、驳回秦海其他仲裁申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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