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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海宁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非全日制9.5元每小时
- 发布日期:2011-07-30 浏览次数:4030 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11〕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5元。关键字:海宁市律师事务所,海宁律师,海宁市律师,海宁法律,海宁交通事故,海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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