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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介绍组织卖淫的区分?量刑标准?
  • 发布日期:2020-06-25 浏览次数:8356 次
  • 组织卖淫罪的概念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认定: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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