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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QQ诈骗财务人员汇款诈骗案无罪释放,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 发布日期:2020-06-25 浏览次数:2474 次
  • 诈骗罪----获无罪:福建漳州阮某某等四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拘捕,案件基本情况:阮某某等人涉嫌通过假QQ号冒充桐乡某企业老板对财务人员要求打工程款被骗30余万元,但通过首次会见后,嫌疑人并未对相关事实认罪供述,在多次往返看守所会见,积极的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沈律师在综合本案情况后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证据不足,应认定阮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侦查机关充分采纳了沈律师意见将案件撤销,沈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无罪释放!

    诈骗罪量刑标准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3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浙江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沈浩丰律师刑辩团队,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系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嘉兴市五星级事务所)律师,当地知名辩护律师亲办,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案件。沈律师刑辩团队成功办理几百起刑事犯罪案件,含大量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缓刑、轻判、死刑改判等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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