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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贾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 发布日期:2020-06-25 浏览次数:2568 次
  • 案情简介: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无罪:东北人张某某等人在嘉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等一案,本案作为嘉兴地区扫黑除恶经典案例,沈律师担任贾某某的辩护人,在法院审理中,沈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提供贾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能成立,其参与时间等认定事实不足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最终法院采纳了沈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贾某某关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罪判决。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标准:

    编辑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体量刑:

      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沈浩丰律师刑辩团队,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系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嘉兴市五星级事务所)律师,当地知名辩护律师亲办,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案件。沈律师刑辩团队成功办理500余起刑事犯罪案件,含大量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缓刑、轻判、死刑改判等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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