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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某危险驾驶罪,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
- 发布日期:2020-06-25 浏览次数:3415 次
案情介绍:
沈浩丰律师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周某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人,沈浩丰律师根据其多年的办案实务经验及熟练掌的实务刑事政策,通过阅卷及会见,根据案件事实及当时的刑事政策,在最有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在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后,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与办案机关多次交涉后,当事人成功取保,在法院阶段,经当事人同意,果断的向法院提出缓刑的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对周某某判决适用缓刑。
危险驾驶罪介绍: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沈浩丰律师刑辩团队,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系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嘉兴市五星级律所)律师,当地知名辩护律师亲办,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案件。沈律师刑辩团队成功办理500余起刑事犯罪案件,含大量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缓刑、轻判、死刑改判等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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