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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某某超市寻衅滋事案,桐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3013 次
  • 徐某某超市寻衅滋事案,桐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附:沈浩丰律师的辩护词

    辩护词(徐时光)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时光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时光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根据法律,辩护人对被告人量刑从轻减轻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发生经过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及造成的结果来讲,尽管行为结果上丁洪利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追究行为人徐时光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但从行为发生的经过及行为升级的原因来讲,丁洪利有重大过错。通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双方开始只是一般的打架,尽管都使用了工具,但从结果来讲,双方都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本身起因也是因为两家超市经营上的竞争。但双方互殴行为(主要是徐时光和庄海兵抱在一起扭打时)在这个过程中丁洪利从超市里拿出了菜刀,认为自己丈夫庄海兵处下风了,徐时光的供述及证人龙合勇对这一细节的陈述比较清楚,老徐大儿子也抱着对方,当时佳乐超市江苏老板娘就拿着一把菜刀从超市里出来往老徐大儿子头上和肩上立码砍两刀。老徐大儿子摸了一下看见有血就抡起手里的臂立器朝这对江苏夫妻头上乱打。估计轻伤也是在这个乱打过程中造成的。辩护人认为丁洪利从开始的肉博和双方使用一些盾器到拿出锋利的菜刀直接从徐时光从背后砍两刀是整个打架行为升级,对此丁洪利有直接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被告人责任。

      二.  本案的发生的原因是因超市经营竞争而发生,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符合宽严相济22条,应酌情从宽处罚。

      三.案发后,双方对此事件进行了刑事和解,并签订了刑事和解书,谅解书,赔偿协议的内容当场已经履行完毕,一定程序上化解了矛盾,婉和了社会矛盾,可以从轻处罚。

      四.徐时光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其之前一向表现良好,这个犯罪是突性的,一定程度上对方有过错,对徐时光判处缓刑,有利于改造,也没有社会危险性,无再犯的可能。故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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