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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674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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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锡山法院规范民商事审判案件热点问题的法律适用

    今年以来,江苏无锡锡山法院以推进“铁案、精品案、和谐案”三案工程为契机,以提升案件质量为重点,对案件质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进行深入研析并统一规范。具体为:

      一是统一规范保险合同中的药费范围。保险合同中“药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这一条款属于限制医疗用药及未来理赔责任的格式化免责条款,其效力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对仅以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载明该内容是否构成“明确说明”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药费范围也不尽相同。为了统一审判标准,锡山法院根据《保险法》及最高院的相关答复,认为保险人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是统一规范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在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计算与履行期限的届满存在密切联系,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确定一直是审判中的难点,审判人员在诉讼时效计算方式上的差异影响了裁判的统一性。根据今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锡山法院将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统一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是统一规范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适用依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当以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标准进行计算,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抚养人是以伤残等级评定为依据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这就意味着必须明确各伤残等级对应的丧失劳动力程度才能够确定应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锡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相关法理,对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界定:1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也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所反映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依次减弱,对伤残等级在5~10级的,一般可依此为据按每一等级10%来确定劳动能力丧失基数。据此认为应当以伤残等级1~10级的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受害人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情况来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基数,

      四是统一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做为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和责任承担上都不能够独立于企业主个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企业名称和企业主个人姓名的混用,有悖于法律文书的严谨性要求。锡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两级法院形成的法官共识,将法律文书中对个人独资企业诉讼主体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统一如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原告时,以企业为诉讼主体,作为被告时一般应以企业和投资人为共同诉讼主体;个人独资企业所负债务,必须判决先以独资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五是统一规范对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调整。但是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判定标准、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自由裁量空间的过于宽松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锡山法院根据《合同法》及省高院相关会议纪要精神,对违约金过高的认定统一规范如下:一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二是对于故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当适用。但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调整幅度可考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50%后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四是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在提供违约金过高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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