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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70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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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
    (2009 年4 月9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 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支持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是指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即行终结的一裁终局案件,包括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是指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仲裁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劳动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

    第三条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主体为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条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4)按所涉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进行审查.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不服,劳动者已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并获受理的,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应

    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并移送该基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作出裁定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用人单位以不属于《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事由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驳回,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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