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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锡滨湖法院关于规范立审执工作切实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93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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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滨湖法院关于规范立审执工作切实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指导意见》

    近日,针对矛盾突出的道交案件执行难,无锡滨湖法院出台《关于规范立审执工作切实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指导意见》,要求立案、保全、审理、鉴定和执行环节在完成传统职责之外,应当主动扩展工作内容,为案件的圆满执结创造有利条件,做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和谐互动,促进案结事了。

      一、扩展风险告知范围。在审查立案时,除先行向当事人发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专项诉讼风险告知书》,还特别增加管辖建议,即对可由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案件建议当事人从有利于案件的保全、审理和执行的角度选择适当的诉讼管辖法院。

      二、扩展保全落实措施。鼓励当事人及时查找提供被告财产线索,采取必要的诉讼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时要做“四查”,即查存款、查房产、查车辆、查股权。有条件放宽诉讼保全担保标准,解决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无力提供担保导致的保全不能问题。

      三、扩展审理查明事项。规定承办法官要做到查清义务人履行能力及诚、主动建议或依职权追加其他赔偿义务、在审理中调查并记录被告家庭财产情况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及时办理保全财产的续保手续、强化案件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当庭履行小额赔偿义务等13项工作内容。

      四、扩展启动鉴定时限。规定在审理周期可能较长,被保全车辆价值有减损可能,扣押费用明显较高、当事人已表示不履行赔偿义务等情形下,业务庭可提前在审理阶段即将被保全车辆提交鉴定部门进入评估、鉴定、拍卖程序,保障价值兑现。

      五、扩展执行方式方法。从执行前的审查、被执行人的追加、财产线索的查找等方面要求执行人员针对道交案件的特点扩展多种执行措施,必要时可采取执行悬赏、符合条件时可采取执行救济等特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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