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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2009年)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68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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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2009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人民检察院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市司法局

                 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制定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量刑程序,保障量刑活动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独立审判】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刑罚裁量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条【量刑程序相对独立】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等阶段,应当保证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三条【量刑公开】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做到量刑庭审公开、量刑理由、量刑结果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量刑参与和量刑辩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五条【量刑情节庭前审查】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审查是否附有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法定量刑情节以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对起诉人认定被告人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或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具有法定量刑情节,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或建议进行补充侦查。

       第六条【量刑情节告知】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被告人说明起诉书认定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询问被告人有无其他量刑情节。

       第七条【庭前调查评估】对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刑罚、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要对案件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一般委托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就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经济状况等作出综合评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直接向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社区就上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为了查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允许使用能够反映被告人一贯表现或者特定品行、品质的证据。

       第八条【量刑程序适用】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依法确认被告人认罪是出于自愿且知道认罪后果的基础上,在查明定罪事实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等争议问题进行。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被告人认罪但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分别查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

       第九条【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中,在查明定罪事实后,应对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进行调查,分别查明对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公诉人、自诉人举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

       (4)出示庭前综合评估报告、调查笔录;

       (2)、(4)并非量刑事实调查阶段必要内容。但是,如果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或者有庭前综合评估报告、调查笔录的,应当在这一阶段进行调查。

       第十条【量刑事实证据搜集申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依法调取证据。

       第十一条【刑罚适用的量刑格】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控诉方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后,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在量刑辩论阶段,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应当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新的事实、证据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十二条【刑罚适用的最后陈述】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审判人员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陈述。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量刑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量刑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的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第十三条【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合议庭量刑时,应做到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确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后,人民法院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量刑情节尚未查清的,应当依法查明有关事实。在必要时,应当通知控辩双方到庭查明有关事实。

       第十四条【量刑情节的定性、定量分析】合议庭评议时,在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应就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照本院《量刑指导意见》,逐一确定量刑情节从重、从轻的比率,综合确定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上述对量刑情节的分析,应有书面材料附卷。

       第十五条【法律文书量刑释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2)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

       (3)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判决宣告量刑释明】一审宣判时,审判人员应就被告人的量刑理由、法律依据等,对照《量刑指导意见》,向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等作出法律释明。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条【全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以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十八条【量刑特定审查】对被告人、自诉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仅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或畸重为由提出抗诉的,二审人民法院着重审查原判决的量刑是否适当。

       第十九条【二审量刑审查内容】二审中对量刑的审查,主要依据法律并参照《量刑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选择的量刑幅度是否正确;

       (2)确定的基准刑是否准确;

       (3)量刑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量刑要素的确定是否全面、恰当;

       (5)量刑的方法、步骤是否科学;

       (6)宣告刑是否适当;

       (7)量刑程序是否公正、规范。

        第二十条【二审庭审】对被告人、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中发现新的量刑事实、证据并可能定罪量刑的,应开庭审理,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量刑对二审裁判的影响】原审判决认定的从重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导致量刑畸重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判决认定的从轻量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导致量刑畸轻的,二审法院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条【二审程序参照】二审认为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的,应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审程序中其他有关量刑问题的庭审、法律文书制作、法律释明等,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再审程序中的量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意见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法律有新的规定或在某一时期有专项政策性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由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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