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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66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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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云港市量刑规范化工作座谈会纪要》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国家安全局、连云港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量刑规范化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连中法〔2010〕121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

    2010年10月1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国家安全局、

    连云港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了量刑规范化工作座谈会,会上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通报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相关情况,共同研究、探讨了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取得了共识。与会单位一致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事关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事关国家法制统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司法公信和权威,全市各刑事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和配合,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的量刑规范化工作。上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确保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中的要求落到实处。此次会议形成了《量刑规范化工作座谈会纪要》,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量刑规范化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全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扎实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2010年10月1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国家安全局、连云港市司法局召开了座谈会。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中共连云港市委政法委领导,市公、检、法、司主管刑事司法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会议通报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相关情况,共同研究、探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取得了共识。经整理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纪要如下:

    1.量刑规范化改革事关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事关国家法制统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提升。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全市各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相互支持。

    2.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基本精神,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试行量刑规范化的案件罪名只适用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所规定的十五种罪名,《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可以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

    3.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收集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证据,既要注重收集定罪证据,也要注重收集量刑证据,既要注重收集罪重量刑证据,也要注重收集罪轻量刑证据,既要注重收集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并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全部证据;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补充查证的要求,应当及时查证、及时答复。

    4.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查清并详细出具发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坦白情况等材料,特别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间相互揭发、主动交待共同犯罪事实的情况应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办案人员签名确认。

    5.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全面审查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及量刑的证据,发现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中可能有遗漏的,应当及时补充查证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审判机关移送全部证据;对于审判机关提出补充查证的建议,应当及时查证、及时答复。

    6.检察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的十五种罪名案件时,一般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对于建议审判机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个明确的量刑幅度。对于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或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特别慎重。如因案件具体情况不宜提出量刑建议的,应及时与审判机关沟通。

    7.检察机关、辩护人在法庭调查时,应当全面出示所掌握的可能影响对被告人、上诉人量刑的证据,在法庭辩论时应当详细说明各自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意见的理由。

    8.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对于审判机关根据案件情况要求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应及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9.辩护人针对其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应及时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或线索。

    10.审判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全面审查可能影响对被告人、上诉人量刑的证据,发现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中可能有遗漏的,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补充查证;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可能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及线索,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补充查证,并及时对被告人、辩护人作出答复。

    11.审判机关在庭审中,应当保证量刑质证、辩论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12.连云港市量刑规范化工作于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试行。

    本纪要如与上级机关今后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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