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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坛公局2009 10号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5691 次
  • 金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坛公局2009  10号

     

    金坛市公安局

     

     

    坛公局〔2009〕10号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挥中心,各大队、所、室:

        现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办理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财产和其他权利,促进警民关系和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省厅、常州市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及时受案。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经审查后,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二)因责任年龄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但有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作治安行政案件受案调查;

        (三)属于公安机关其他单位管辖的,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及时调查、取证。对于已立刑事案件或已作治安行政案件受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要立即开展侦查(调查)工作,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材料。不能因是未成年人,可能追究不了刑事责任等原因,不去或不认真收集证据。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要核查清楚,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工作可按照《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来操作。

        三、积极追赃。

        (一)对于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要尽最大努力予以追缴或责令其监护人退赔,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如经过工作,仍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告知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告知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明知是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夺、贩卖毒品等所得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达到追诉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慎用刑事强制措施。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不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确有逮捕必要的,在报捕时,要提供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学校、居住地社区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材料(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八类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除外)。对已立刑事案件或已作治安行政案件受理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刑事传唤、治安行政传唤措施进行审查。

        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书面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依法处理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

        (一)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进入诉讼程序;

        (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三)因不满十四周岁有违法行为的,作出不予作罚决定,同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四)对年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劳动教养。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本指导意见中未规定到的其他办案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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