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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6239 次
姜堰市人民法院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
姜堰市人民法院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
姜堰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10月28日通过
为了统一婚约返还彩礼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状况及民间婚约习惯,特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供审判中参照执行。
第一条 彩礼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与结婚时向对方赠送的贵重礼物及礼金。
第二条 婚约的礼物和礼金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一般不返还;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酌情返还。
第三条 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照80%返还;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按照90%返还;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
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按照60%返还;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按照70%返还;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
第四条 接受彩礼方为结婚做了准备,可以准备的妆奁抵算返还。以现金返还,返还的数额在上述第三条的基础上再下降30%。
第五条 具有纪念意义的戒指、项链和手链等特定物,双方当事人能确定其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且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确不存在的,按上述第三条返还彩礼比例计算返还现金;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其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的不予返还。
第六条 本意见自2004年10月28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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