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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79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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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试行)

    规范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姜法[2008]31号

    作者:姜堰市人民法院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姜堰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09-05-13 18:1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和深化审判公开制度,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增强法律文书的公信力,进一步接受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刑事量刑的知情权、辩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参照《姜堰市人民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由姜堰市人民法院、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姜堰市司法局联合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量刑程序包括涉及量刑的审前调查、证据搜集和审查判断、量刑建议、量刑辩论、量刑表述等。

    第三条[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就量刑问题,应依法贯彻公开原则,做到量刑庭审过程公开、量刑证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辩护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可以就被告人的量刑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量刑发表辩解及辩护意见。

    第五条[被害人参与原则]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议,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被害人,一般应当征求其意见。

    第二章  量刑程序细则

    第一节  审前程序

    第六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应注意审查被告人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交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书,附在起诉书后面,量刑情节建议书中应明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范围。

    第七条  法院受理后,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向被告人送达量刑情节申报表。

    第八条  对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立案后应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征求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

    第九条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公诉机关、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被告人所在地或案发地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是否具有监改条件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明确意见;被告人不在本辖区的,在本省范围内的由本市社区矫正机构委托被告人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被告人所在地未成立社区矫正机构的,由法院委托当地派出所或有关组织调查。

    第十条  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法院应当委托有关机构或自行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7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委托外地调查的,本市矫正机构亦应当协助催促接受调查的机构在1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审前调查一般应走访被告人所在的单位、社区,必要时应征求所在单位、所在社区的意见,对仍在读的未成年人,一般应走访被告人所在的学校。

    第十三条  审前调查一般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负责调查的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客观公正,为准确量刑提供真实的依据。

    第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案件,由检察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普通程序的,由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节  普通程序中的量刑

    第十五条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应当先引导控辩双方查明有关定罪的事实,然后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调查,并分别举证。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作出的庭前调查报告,可以在庭审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对于拟判处非监禁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判处的非监禁刑的,庭审中应出示调查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派人出庭(未成年案件应当到庭),陈述不同意原因。

    第十七条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审判长首先引导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论,然后控辩双方可以就量刑进行辩论。

    公诉人在庭审中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与提交给法院的量刑建议有变化的,可以当庭提出修正后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不进行量刑辩护时,合议庭应就被告人的量刑进行释明,并征求辩方意见,是否需要进行量刑辩论。

    第十八条  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可以先就定罪问题陈述,后就量刑问题陈述。

    第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时,首先就定罪进行评议,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然后就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应逐一评议,并根据量刑规范,确定从重、从轻的比率。

    第三节 简化审程序、简易程序中的量刑程序

    第二十条  普通程序简化审及简易程序,在法庭调查开始,应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意见,核实被告人是否认罪。

    第二十一条  法庭应告知被告人认罪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范围。并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审程序、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十二条   简化审程序、简易程序的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第二十三条   在举证时,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分开举证。

    第二十四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鉴于辩方对定罪无异议,主要就量刑展开辩论。

    第二十五条  在简易程序中,公诉机关除随起诉书附量刑情节建议书以外,还需提出明确的量刑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独任审判员可以向被告人及辩护人宣读量刑意见,辩方可进行辩论。

    第二十六条  在就量刑辩论时,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如果发现被告人有可能无罪或构成其他罪行,应当决定休庭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也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第四节 法律文书中关于量刑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  每个案件均要求有庭审小结,庭审小结原则上先对定罪进行阐述。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范围、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含法定、酌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调查报告是否采纳均应作分析说明。

    第二十八条  判决书中应就被告人犯罪的法定刑幅度、量刑情节进行阐述。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应当分别说明个罪的量刑理由。

    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除充分阐述定罪理由外,要充分阐述在量刑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并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同时要较为详细的论述基准刑、宣告刑确定过程。有重大分歧的,要较为详尽地说明合议庭及审委会倾向意见。

    本意见2008年6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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