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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7279 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切实做好涉及企业 民生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切实做好涉及企业、民生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09 年4 月20 日苏高法审委〔2 009 〕14 号)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 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执行工作实际,对涉及企业、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
由于当前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增多,特别是涉及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债务纠纷、劳资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执行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明显增多,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部分涉案企业和个人履行债务能力削弱,社会购买力降低,处置价格偏低,不动产等大件资产执行处置难度增加;少数被执行企业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当事人过激维权事件频发,处理难度加大。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宏观经济形势对执行工作的影响,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大局,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和谐执行,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确保民生权益,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1 .坚持依法执行与执行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调整和平衡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职能作用。要在坚持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新变化及其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将国家宏观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执行工作中,以顺应新的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总体需求。
2 .坚持加大执行力度与促进和谐执行相结合的原则。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严格依法执行,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又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确保执行工作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当前,全省各级法院既要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深人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提高结案率,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客观制约,采取妥善措施,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民生权益。
3 .坚持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与衡平各方利益关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平等保护,既要依法、充分、及时地保护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妥善衡平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兼顾对被执行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尤其要正确平衡权利人的财产权和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不能因过度维护一方利益,导致另一方陷人生存困境。
4 .坚持平等执行和区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在平等执行各类案件、对被执行人正常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要区别对待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执行和临时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区别对待诚信经营和故意违法逃避抗拒执行的情况,区别对待历史原因与正常交易环境下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对逃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坚决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对因金融危机陷人经济困境、确无履行能力但诚信经营的被执行人,要慎用强制措施,努力运用执行和解机制,达成谅解,促成双赢。
5 .坚持及时执行与实现执行财产价值最大化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及时执行、及时查找处置财产的基础上,要选择适当的财产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避免因仓促、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
二、强化执行工作措施当前,要从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陷人经营和债务困境的被执行企业,不能简单、机械执行,而应谨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妥善执行好此类案件。同时要加大金融债权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6 .对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执行标的额巨大的被执行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制裁处罚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对被执行企业的执行期限,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7 .对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原则上不得采取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执行法院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争取使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生产设施抵押方式给被执行人企业以缓冲时间。执行法院确需查封相关生产设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应当允许被执行人使用,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
8 .对被执行人企业资产能够分割执行和处置,并且分割执行和处置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导致财产价值严重贬损的,原则上不得对被执行人的整体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和处置。
9 .被执行人为国有大型企业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执行法院在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及时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其通盘考虑,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执行法院确需对国有大型企业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要事先呈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防止由于上市公司执行信息的强制披露,导致股价波动,影晌企业的平稳和长远发展。
10 .被执行人为职工人数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执行法院要充分考虑对该企业职工合法利益的维护,不能因为执行影响职工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保、医保费用的交纳,如果执行和处置被执行企业资产将影响职工工资发放和相关费用交纳的,要首先保障职工利益,从处置所得款项中扣除职工相关费用后,将剩余部分用于案件执行。
11 .慎重查封被执行企业的基本账户。被执行企业存在多个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应当先行查封被执行企业基本账户之外的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企业基本账户的,尽可能提存查封资金,解除对被执行企业基本账户的查封,恢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2 .被执行人如发生企业主“弃企”逃债而引发企业职工群体性讨薪等事件,当地政府从维稳工作出发进行协调并先行垫付被执行企业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等费用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该企业财产时,要优先考虑清偿政府已垫付的该部分资金。13 .灵活运用执行方式方法。一是通过执行担保、租赁经营、以使用权和经营权抵债、有偿使用被执行人设备、分期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资产托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灵活多样的方法,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二是对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企业,包括经营困难已濒临破产边缘但具有重组可能的被执行人企业,执行法院要在取得申请执行人理解支持的前提下,给企业放宽一定时间来调整经营战略,重组资产,帮助企业解脱困境,减少企业的倒闭和破产。
14 .加强系列案件的统一执行。对多个债权人在不同法院同时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企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协调,统一执行工作措施,明确执行顺序和秩序.避免不同法院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尤其要防止因对被执行企业可供执行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和冲突。同时,在有多个执行法院、多个执行案件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要统一组织相关法院及时与企业及其开办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协调,统一执行,争取依法平等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并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避免因“一窝蜂式”的执行而导致企业迅速瘫痪,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5 .加大对隐匿转移资产逃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制裁力度。在保障企业脱困发展的同时,要建立应对企业严重缺乏诚信,隐匿、转移资产,逃避执行行为的应急机制。一旦发现企业经营状况异常,企业投资者撤资逃债,或者企业隐匿、转移资产的,有关人民法院提前采取保护性资产控制措施及限制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措施,防止出现债务企业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并及时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途径,依法追究企业投资者出资瑕疵、抽逃资金以及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逃避债务的责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投资秩序的规范。
16 .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全省各级法院必须自觉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保障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施。一是针对涉及储蓄、票据、委托理财、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等金融案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执行,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债权,维护和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法院的金融案件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应根据执行需要,统一采取执行集中交叉、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努力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消极执行问题对金融案件执行的困扰。三是依法制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行为,为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四是紧密关注被执行人企业破产案件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要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请求监督,努力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金融债务的现象。
17 加大涉及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障民生权益。一是妥善处理涉及“三农”执行案件。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集体土地征用开发纠纷、农民拆迁安置纠纷等为内容的执行案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农业、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二是重点解决以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为权利人的执行案件。建立优先执行、快速执行工作机制,开辟执行快速通道,成立应急执行小组,切实加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以及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执行力度,加大对农民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被害人、医患纠纷的患者、拆迁案件的被拆迁人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涉及民生案件统筹执行和执行救助制度。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全部查封的情况下,统筹考虑被执行企业是否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费、社保费等费用,防止出现企业倒闭后工人讨薪无望的局面。同时,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启用执行救助基金进行司法救助,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特别是对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执行案件,更要想方设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加大执行救助力度。有条件的地方,执行法院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力争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纳人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三、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法院在做好涉及企业、民生案件执行工作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企业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8 .完善执行和解机制。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要依法和谐执行,通过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与协调工作,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关切、照顾、处理好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提高执行工作的实际效果;在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实现债权的执行诉求的前提下,切实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发展或正常生活。
19 .建立执行工作预判预警机制。全省各级法院要密切关注辖区内因经济形势变化对执行工作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准确判断,总结经验,提高对各类敏感、复杂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切实做好对相关问题和纠纷出现苗头的防范和预案。
20 .建立重点案件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对涉及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款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进行排查。对有可能矛盾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时掌握并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争取重视和支持,落实有效解决措施。
21 建立执行大要案报告机制。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启动执行申请的案件、群体性执行案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全省各级法院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从而便于将各种苗头性问题纳人监控范围,及时加以防范和化解。22 .建立执行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本区域内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所遇到的困难,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对案件执行中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动利用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沟通协调,努力为案件执行创造有利条件,为社会和企业稳定提供有利的澎义。
(注:本意见2009 年3 月20 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 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规范性文件 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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