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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民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7496 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民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民俗习惯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民俗习惯的积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审判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认同度,我院审判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0日第4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民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民俗习惯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为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民俗习惯的积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审判活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认同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
1、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司法职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求在司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善良民俗习惯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劳动、交往中形成的,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的,符合社会公德的规则,被人们内心所确信,反映着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善于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和人民群众熟悉的方式处理纠纷,有助于营造和谐的司法环境,更好地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2、有助于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从司法实践看,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形成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它们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当中,规范着人们的生活与行为。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过程,可以与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形成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社会治理结构与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形成整体性的有机和谐的社会秩序。
3、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和有效服务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在裁判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对事物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民俗习惯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体现着社会成员普遍性的社会经验。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过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有助于人民法院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信任。二、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原则
4、合法性原则。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的民俗习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此前提下,对于司法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裁判适用依据、程序运用等事项,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时,补充适用民俗习惯,以便认定案件事实、填补法律漏洞、阐释法律适用。
5、合理性原则。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的民俗习惯,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蕴含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能够体现社情民意、人情道理,不违背公认的社会道德标准,不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社会大众所认知的道德情理相悖。
6、正当性原则。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的民俗习惯,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时代发展趋势,与现代文明发展相吻合,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权益要求。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应当是规范的,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要以科学合理的程序性规定,规范民俗习惯的提出、证明、甄别与适用等事项,规范法官适用民俗习惯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边界,确保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7、普遍性原则。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的民俗习惯,应当为一定区域内的大多数民众所熟知和认可,具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运用民俗习惯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当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程序
8、主张程序。民俗习惯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应当由主张适用民俗习惯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民俗习惯的存在事实。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事项涉及的民俗习惯存在与否有争议,或者运用民俗习惯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9、审查程序。对当事人提供或人民法院调查得来的民俗习惯,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需在法官主持下,以双方当事人公开质证的形式进行。质证的内容一般包括:该民俗习惯是否广泛存在于一定区域内;该民俗习惯是否为一定区域内的社会公众所确信;该民俗习惯是否为双方当事人所共知;该民俗习惯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等等。
10、认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主张或法院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质证内容审慎审查,依据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和普遍性的原则,对民俗习惯的事实存在作出采信与否的认定。
11、适用程序。人民法院拟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民俗习惯的,应当由审判组织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决定适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适用的理由和结果。民俗习惯的运用对司法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方法
12、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民俗习惯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和交往经验的总结与凝炼,承载着在一定区域内生活的人民群众所熟知的事实内容和行为规则。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据民俗习惯所体现的事实内容和行为规则,补强已有证据,或者独立运用民俗习惯认定或推定案件事实。
13、规范权益表达,形成裁判理由。民俗习惯中通常蕴含着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归属和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事人依据民俗习惯提出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民俗习惯所蕴含的利益分配归属、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为法律所禁止时,法官可以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归纳为法律上的请求与抗辩,以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适用的形式形成裁判理由,合法合理地运用民俗习惯。
14、补充法律漏洞,形成裁判论证。民俗习惯作为一种规则,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对人们的行为与交往有着较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在司法过程中,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案件处理存在规范疏漏情形时,法官应当在不违背合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公平正义,秉承司法职业道德,合理运用民俗习惯填补法律漏洞,形成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裁判论证。
15、强化诉讼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民俗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代相传,约定俗成,更为人们所遵从和依归。在司法过程中,对涉及民俗习惯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调解意识,注重运用民俗习惯进行调解。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能调则调,尽可能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法官应当把握案件实质,进行利益衡量,妥当作出裁判,实现案结事了。
16、寓法理于情理,增强司法亲和力。民俗习惯是社情民意的载体,反映着一定时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具有浓厚的人性化特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在审判程序、审判场所、审判方式、审判用语、案件执行等各个司法环节,注重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以人民群众信得过、听得懂的方式,彰显司法的人性化与亲和力,促使当事人接受适用民俗习惯作出的司法裁判。五、加强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
17、优化法官培训机制。丰富法官培训内容,在培训内容中增加关于运用民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知识与技能,提高法官自觉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增强法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18、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在司法过程中,对于涉及民俗习惯的案件,尽可能地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处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熟悉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通晓民风民俗的优势,有效提高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认同度,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9、强化简易程序适用。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主要涉及婚姻、继承、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案件集中在基层人民法院。要大力提高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运用民俗习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注重适用简易程序化解涉及民俗习惯的矛盾纠纷,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20、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非诉程序使用力度,对涉及民俗习惯的矛盾纠纷,劝导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尽量将该类矛盾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前。尊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对运用民俗习惯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如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对进入诉讼程序涉及民俗习惯的矛盾纠纷,邀请德高望重的民间权威人士参与调解,尽可能通过委托调解和邀请协助调解的途径解决。
21、丰富案例指导内容。对司法实践中成功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矛盾纠纷的案例,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发布,供法官在审理类似纠纷时参照适用,大力推进民俗习惯在司法工作中的有效运用。
22、加强调查研究。全省各级法院广大法官要高度重视民俗习惯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和谐稳定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对民俗习惯的搜集整理和适用研究;必要时可以由全省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指导意见,确保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附则
23、本意见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 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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