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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7045 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二审判决、裁定作出日期在新
法施行之前送达日期在新法施行之后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苏高法研复字[1996]2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二审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只有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才依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二审判决或裁定(包括当庭口头宣布判决、裁定和已制作出判决书、裁定书),应视为案件已处理完毕,不应再按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适用新法改判。
上述意见供参考,如有新的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现定的,按新的法规及司法解释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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