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所有文章 >> 规范性文件 >> 江苏法院规定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6614 次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
    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苏高法[2000]13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下,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始终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审理和执行了大量案件,有力促进了这一工作的开展。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20号),对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后续工作提出了要求。为继续做好有关农村合作基金会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村稳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清权,以及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剥离出来的呆帐,由依法成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等清算组织负责清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纠纷案件过程中,应依法确认“清偿办公室”等清算组织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按规定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协议,不因未重新办理借款合同及担保手续而否认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lar_96617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Tel:010-8268 9699

  • 规范性文件 相关咨询
  • 更多
  • 2012-09-11
  • 买手机卖到官翻得
  • 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