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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的试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634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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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的试行办法

    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实行辩护律师在场的试行办法

    (试行)

    宁检会字[2008]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指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场旁听并见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特殊情况下,未在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场,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应辩护律师的要求,在以后的讯问中赋予 辩护律师在场权。

    第三条 享有在场权的辩护律师条件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江苏省辖区内司法行政部门注册、在南京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第四条 适用辩护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为: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各类刑事案件。

    第五条 适用辩护律师在场权,应当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检察机关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时,认为可以适用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辩护律师在检察机关讯问时在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当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有在场权。

    辩护律师也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在场权的申请,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予以答复,口头答复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签字。批准辩护律师申请适用在场权的,检察人员在讯问前应当征询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在笔录中载明。

    第六条 对于适用辩护律师在场权的案件,检察人员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辩护律师第一次讯问的时间、地点,口头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检察机关应当在讯问前向辩护律师送达《适用在场权的辩护律师权利及义务告知书》。

    第七条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也可以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刑事诉讼证据展示规则(试行)》的规定,申请证据开示。

    检察机关及辩护律师如发现新证据应及时通知对方,一般应当在庭审出示证据前五日。

    第八条 辩护律师进入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时应遵守羁押场所的相关工作规定,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检察人员讯问时辩护律师可以一人在场。

    第九条 检察人员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如需法律咨询,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解答;辩护律师经检察人员许可,也可以进行解答。

    在场的辩护律师在检察人员讯问时不应向犯罪嫌疑人发问或者进行其他妨碍检察人员正常讯问的行为。

    第十条 在场的辩护律师认为检察人员有刑讯逼供或侮辱犯罪嫌疑人人格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可以当场或事后提出意见;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在讯问结束后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应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对辩护律师在场的案件,检察人员应在讯问笔录上记明,讯问工作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对讯问工作的意见,辩护律师应当填写《辩护律师在场意见书》。

    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在自行会见时,发现同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公诉讯问在场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应当迅速复核该证据,并根据情况重新通知辩护律师在讯问时在场。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和适用在场权的辩护律师,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后,辩护律师要求其后的再行讯问中继续在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违反本试行办法,妨害刑事诉讼秩序的,由所在的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适用在场权的辩护律师权利、义务告知书》

    2、《辩护律师在场意见书》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适用在场权的辩护律师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辩护律师在场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讯问阶段享有在场权,相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在场辩护律师享有的专项权利:

    1、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2、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见证询问活动的合法性;

    3、辩护律师经检察人员许可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辩护律师有权对非法讯问所取得的证据申请予以排除;辩护律师认为检察人员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的行为,可以当场或事后提出意见;未被采纳的,可以在讯问结束后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应及时答复。

    5、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核对检察人员的讯问笔录;有权在《辩护律师在场意见书》上注明意见。

    二、在场辩护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服从检察人员的安排;

    2、未经检察人员许可不得发言,但检察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除外;

    3、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醒、暗示犯罪嫌疑人供述;

    4、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发问或者进行其他妨碍检察人员正常讯问的行为;

    5、讯问结束后,填写《辩护律师在场意见书》。

    如果辩护律师接受上述权利,应当在本告知书上签名,并自觉遵守相关义务。

     

    辩护律师:

    年 月 日

     

    辩护律师在场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

     

    涉嫌罪名

     

    讯问的检察人员

     

    讯问场所

     

    讯问时间

     

    在场辩护律师

     

    执业单位

     

    在场意见

    1、检察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

    (有 没有)

    2、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是 否)

    3、其它?

    在场辩护律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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