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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锡劳仲委[2008]4号)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6539 次
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锡劳仲委[2008]4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方便仲裁与审判活动的衔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相关问题形成了《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现予印发,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司法解释施行,从其规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或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无锡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劳动争议仲裁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衔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6日召开了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派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当前新法实施过程中劳动争议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如何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特别规定?如何判定用人单位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是对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不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期限。对于劳动者主张的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保护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前两年的拖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否认两年内拖欠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出两年的劳动报酬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一般不予保护。
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二、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劳动者事后反悔又申请仲裁的,是否受理?如受理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在申请仲裁的同时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如劳动者事后反悔,则劳动者有权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劳动者不能证明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系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签订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依法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导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劳动者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中止审理;如果因用人单位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导致人民法院终结督促程序的,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也没有集体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如何确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也没有集体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可按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如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劳动者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在双方都无法确定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已穷尽双方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以当地同期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实际工资中已含有部分加班加点工资,基于公平原则,在确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时应扣除用人单位已支付的部分加班加点工资数额。
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缴费基数不足的情形。
五、劳动者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除承担违约金以外,是否还需要赔偿培训费用?
纵观《劳动合同法》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态度十分审慎。《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表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仅具有补偿性,并不具有惩罚性。因此如果劳动者如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仅承担违约金,而无需再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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