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所有文章 >> 规范性文件 >> 江苏法院规定
  • 关于江苏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7097 次
  •  

    关于江苏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江苏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1998]1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
    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广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标准如下:
    一、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本标准自1998年7月16日起参月照执行。参照执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 规范性文件 相关咨询
  • 更多
  • 2012-09-11
  • 买手机卖到官翻得
  • 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