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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 保密 的说明
- 发布日期:2013-01-17 浏览次数:6513 次
关于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 保密 的说明
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把民间“家丑不可外扬、尊重个人隐私以及保守商业秘密”的风俗习惯引入民事审判,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姜堰市人民法院特制定了《关于将善良风俗习惯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保密】》(下称《保密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意见做如下说明:
一、当事人要求调解协议内容保密应当得到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不少民事纠纷案件都是调解结案的。在调解过程中,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不但对诉讼请求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如该院在审理一起医患纠纷时,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医方为减少社会对医院的负面影响,防止处理类似纠纷的可比性,特提出对赔偿数额保密的要求。对此,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该院认为,只要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当事人的这一请求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对协议内容保密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
保密是指保守机密,不让涉漏出去。它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也是一种与利益有关的行为。因此,为了规范保密行为,我国有关地方和部门专门制订了法规和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该规定对民事诉讼举证质证的保密行为进行了规范。这些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为保密提供了行为规范,应当成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但这些规范对民事主体能否约定保密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调解中能否约定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保密,法无明文规定。法律既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密条款或专门订立保密合同的屡见不鲜。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进行保密。民事调解协议也是合同,同理也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至于是否约定保密、对什么保密、保密的期限是多长等等,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其它人不得干涉。
(二)、当事人约定对协议内容保密与公开审判并不矛盾
有人认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是不能约定保密的,否则诉讼的结果没有公开,与公开审判的原则相悖。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全部内容向诉讼参与人公开和社会公开。这里的公开审判有两层意思:一是对诉讼参与人公开,也就是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二是对社会公开,也就是公开开庭的时间、地点,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判决结果对外公开。因此公开审判只是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容以及判决的结果公开,而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不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内容,并且保密也是有期限的,超过期限的,还是会向社会公开的。因此该约定与公开审判并不矛盾。
(三)、当事人约定的保密条款应为有效
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保密条款,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该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及约定的主体、内容符合法律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这一行为的性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视为有效的约定。
二、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应当分别规定不同的保密内容
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职能是不相同的,因此对调解协议内容的保密应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有不同的要求。据此,该院的规定分别对本院工作人员做出了保密的内容不得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公布、不得向他人及媒体泄露、不得随便查阅复制保密内容等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应当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及媒体泄露保密内容、应当妥善保管民事裁判书、防止遗失被盗、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关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自行失效、因泄密或失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等四条规定。
三、实施保密应当注意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要求对民事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保密的,在实施保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民事案件调解中,当事人要求对民事调解协议内容保密的,可在民事调解协议中或在另外订立的保密协议中,对保密的具体内容、保密方式、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已经公开或被他人所知的内容除外)。
2、保密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不得在法院综合信息系统中公布,需要引入信息系统的庭审笔录及调解书中涉及到协议内容的部分可用“不公开”代替,但卷宗要完整无误,并在卷宗封面右上角标注“秘密”字样。
3、案件的承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案件材料,结案评查后要将卷宗及时归档,以防案件材料丢失和被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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