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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 发布日期:2009-10-10 浏览次数:4769 次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
【发布日期】2001-09-05
【生效日期】2001-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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