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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依职权移送管辖案件办理的若干意见2007
  • 发布日期:2012-04-29 浏览次数:86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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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依职权移送管辖案件办理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关于规范

    民、商事案件依职权移送管辖案件办理的若干意见

    (沪高法[2007]7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有关业务庭:

    为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规范管理衣职权移送管辖案件的工作,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管辖的时间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就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发现没有管辖依据的,应当及时将案

    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工作应在第一次开庭前完成(证据交换等准备庭除外;如庭前准备时间过长的,至迟不得晚于立案后三个月。

    • 征求原告的移送意见

    审查需要移送其他法院处理的案件,应当征询原告意见。经原告表示放弃诉讼的,应当准于其撤诉。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且有多个管辖法院可选择的,依原告的意愿移送。如原告不表示意见或不同意移送的,依法及时移送;如有多个法院可选择的,应依“两便”原则移送。

    • 院开庭后发现没有管辖依据的处理

    当事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在开庭后才发现没有管辖依据的,一般不得再行移送;如系违反专门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受诉法院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接受移送的法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处理

    受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在接到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与移送法院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后按协商的意见处理;协商不成的,不得将案件退回或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当事人向约定管辖外法院的起诉

    受诉法院的受理符合管辖原则,受理后发现原、被告就纠纷的处理事先约定有其他法院管辖的协议,但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实际变更了约定管辖,受诉法院不得再依职权移送管辖。

    • 移送案件的结案

    对依职权移送的案件,实行接受移送为结案的标准。受移送法院在接到移送案件后三日内应当作出立案与否的决定。立案后,移送法院方可结案。

    二○○七年三月九日

     

     

    关于实施《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过渡方案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铁路基层法院,各区、县立案庭: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中有容易、若干条规定了案件的收费幅度,如离婚案件收费50元至300元等,具体的交纳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制定。目前,本市有关部门已草拟了相应的规定,但至今市政府尚未正式发文。在市政府尚未出台之前,对如何实施新的收费办法,经市高院研究,决定在收费办法正式出台之前采用过渡办法,预收费先以折中标准收取,待市政府正式文件下发后按文件规定核定诉讼费。按折中方案预收的,如低于应收标准不再补收;如预收高于应收标准的则应予退还。具体内容包括:

    •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目前预收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交纳

    100元至500元,目前预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目前预收80元。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目前

    预800元;有争议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但每件不得低于800元;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目前预收

    80元。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每件收费50元。
    • 再审案件,暂不收费。
    •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要求撤销的判决主文涉及50万元标的,应按照50万元计算案件上诉费。

    • 按照《办法》规定减半收取受理费的案件,减半的规定只能适用一次,不得连续适

    用。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收取一半的案件受理费。

    在4月1日之前收案,于4月1日之后结案的,诉讼费用的收取暂不适用减半的规定

    请各法院遵照执行。

                                                           高院立案庭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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