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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二中院《关于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提出回避申请的办法》
  • 发布日期:2012-04-28 浏览次数:60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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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二中院《关于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提出回避申请的办法》
     
    发布日期:2011-03-24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司法公开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建设,近日我院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关于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提出回避申请的办法(试行)》。主要内容:1、告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办法》规定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案件符合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范围,可于庭审结束后即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分管院长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件前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2、对回避申请审查的程序性要求。《办法》明确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申请回避的,应提出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对院长提出回避的申请,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对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提出回避的申请,报院长审查决定。3、对回避申请审查后的处理。《办法》规定,经审查,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退出审判委员会对该案件的讨论;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的,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继续参加审判委员会对该案件的讨论并行使职权;对当事人所提回避申请的审查决定,由合议庭负责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案卷。日前,我院刑二庭、民四庭已率先向当事人送达《申请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也是我院积极落实上级有关要求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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