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所有文章 >> 规范性文件 >> 上海法院规定(民)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2011年完整版)
  • 发布日期:2012-04-28 浏览次数:5932 次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2011年)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市法院信用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为有效解决信用卡纠纷案件审判中遇到的刑民交叉、送达难、公告多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供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参考适用。对于适用该指导意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希望及时向我院反映。
      附件:《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各银行信用卡发卡量的增长,信用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各基层法院普遍反映在信用卡纠纷案件审判中遇到了刑民交叉、送达难、公告多等突出问题,为有效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适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经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后,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探索简单信用卡纠纷的速裁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2、进一步推动金融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强化诉调对接,合理分流信用卡纠纷案件。
      3、根据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审判实际,推进相应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管辖与受理
      1、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银行在起诉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诉讼请求具体列明要求被告清偿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年费等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应的债权凭据。
      (2)提供持卡人的户籍、身份、工作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和资料,持卡人的户籍、身份资料应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3)提供持卡人的信用卡开户资料,其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等主要信息应与起诉时提供的户籍、身份等资料完全一致。
      (4)信用卡透支本金额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的,应提供每一笔催收记录。
      2、对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持卡人透支本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2)透支本金额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如发现透支情节特别恶劣的,亦应告知债权银行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未作刑事立案的,应依法受理债权银行提起的民事诉讼。
      (4)透支本金在1万元以下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3、法院在立案时应审查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中是否有仲裁条款,如有仲裁条款的,应依法不予受理。
      4、法院应加强信用卡批量案件的诉讼指导。

      三、送达
      1、如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明确约定诉讼期间送达地址,并约定受诉法院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的,该约定应属有效。受诉法院应依法根据上述地址进行送达。
      2、推行多地址“一次性送达”机制。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及时一次性邮寄送达持卡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地、实际居住地等多个送达地址。其中一个地址有效送达的,即视为有效送达。
      3、法院邮寄送达被退回的邮件,应区别不同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1)对符合复送条件的,应及时组织专人复送;
      (2)对持卡人及其代收义务人拒收的,可将诉讼文书张贴或放置于其实际居住地或者工作地,进行留置送达,具体实施按照我院2007年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的规定处理;
      (3)受送达人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的,按照我院2007年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4)在诉前调解或者诉讼中已有效送达,如其后法院邮寄的诉讼文书被退回的,按照我院2007年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5)应慎重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26条,和我院2007印发的《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三)》的规定处理,
      (6)对无法送达的,应及时进行公告送达。
      4、法院在采用邮寄等方式进行送达时,可以同时进行公告送达。
      5、在诉前调解和诉讼中送达法律文书时,同时书面告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提醒持卡人积极参与诉讼和调解,依法守信,维护自身权利。
      6、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手机短信送达的试点工作。试点必须审慎、稳妥,把握以下几项要求:
      (1)进一步与电信部门加强合作,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2)采取先易后难的原则,可选择部分被告为本市的,小额、争议不大的信用卡透支案件,在简易程序中进行手机短信送达试点。
      (3)加强信用卡纠纷案件手机短信送达的宣传工作,建立统一的短信平台,制定标准的送达文本,提高当事人对法院手机短信送达的认知程度。

      四、调解
      1、要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的作用,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在立案前应尽量先行诉前调解。
      2、在诉前调解程序中经邮寄无法送达的案件,应及时立案,并可在诉讼中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措施。
      3、经诉前调解不成的,应即予立案,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诉前调解程序中应由专人负责信用卡案件的诉前调解和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妥善保存相关送达凭证等有关资料。
      5、信用卡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可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对当事人诉辩分歧较大的案件,应尽早排期开庭,当庭进行调解,当庭调解不成,事实已查清的,宜当庭宣判。

      五、审理
      1、单纯的信用卡透支纠纷,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对无法送达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并进行公告送达。
      3、信用卡纠纷案件中,一般应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间,指定的期间在普通程序中为30日,在简易程序中为7日以内,原则上不得延长举证期间。
      4、要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庭审质量,提倡当庭宣判。
      5、对批量案件(包括公告案件),提倡集中审理。
      6、案件审理中如发现涉嫌信用卡犯罪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信用卡纠纷案件裁判文书除首部、主文和尾部外,应尽量简化。
      8、应建立信用卡纠纷案件审限督促机制。
      (1)庭长应将案件的每月流程管理情况通报反馈承办法官;
      (2)庭长应每月将审限不足十五日的案件信息反馈承办法官,提示其及时公告、转入普通程序或结案。
      (3)庭长应不定期地抽查案件的排期情况、庭审次数、结案天数以及两次庭审之间或庭审与判决之间的间隔期情况等,对效率指标较低的承办法官予以提醒。
      9、提倡建立从事信用卡纠纷案件审判的相对专门的审判队伍。信用卡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可以组建专项合议庭,其他法院可配备专门的法官和书记员。
      六、其他
      1、建立与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定期相互通报信用卡纠纷和案件的情况。
      2、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通过发布审判白皮书等方式,向金融机构通报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情况。
      4、建立与征信部门的沟通机制,定期将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反映的持卡人信用不良信息输入征信系统。
  • 规范性文件 相关咨询
  • 更多
  • 2012-09-11
  • 买手机卖到官翻得
  • 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