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所有文章 >> 规范性文件 >> 上海法院规定(民)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婚内房产转移涉税的相关规定(2011年)
  • 发布日期:2012-04-28 浏览次数:5774 次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婚内房产转移涉税的相关规定(2011年)
     
      近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社会各界对夫妻婚前婚后房产加名是否征收契税问题非常关注。在房产产权转移这项经济活动中,夫妻婚前婚后离婚房产加名、析产、继承等不仅涉及契税,还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现就婚内房产转移涉税规定整理如下。。
      一、契税
      对于夫妻在婚内房产加名,根据《关于转发<财政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乙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86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对于夫妻因离婚发生财产分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乙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二、营业税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房产产权转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列举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若干情形,其中规定,对夫妻无偿赠与配偶或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或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无论是将婚前房产赠与对方还是婚后房产加名,抑或离婚析产、复婚赠与等均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就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明确为“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上述房产变更加名受赠人一方,或离婚财产分割将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自己拥有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行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当征收印花税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对夫妻双方的无偿赠与住房,包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及离婚财产分割等可以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印花税。而对夫妻双方非住房无偿赠与行为应当征收印花税。
  • 规范性文件 相关咨询
  • 更多
  • 2012-09-11
  • 买手机卖到官翻得
  • 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