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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2010年)
- 发布日期:2012-04-28 浏览次数:9518 次
- 上海市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2010年) - 上海市级人民法院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 上海市公安局 - 上海市司法局 - 沪高法[2010]309号 -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 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 指定管辖的规定 - 为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相对集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范围 - 指定管辖法院 管辖区域 - 长宁区人民法院 长宁、卢湾、徐汇 - 闵行区人民法院 闵行、金山、松江 - 普陀区人民法院 普陀、静安、杨浦、嘉定、青浦 - 闸北区人民法院 闸北、虹口、黄浦、宝山、崇明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浦东、奉贤 - 二、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理的人民法院若未被指定管辖的,应向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移送。 - 三、对非本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可以按照安全、便利原则,由审判人员到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通过远程审判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内进行。 - 四、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需要指定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或市法律援助中心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五、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非本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 - 六、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判决书载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对非本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载明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内容。 - 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关押。 - 八、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9月30日以前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沪高法[1999]122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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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浩丰律师 (执业证号:13304201010969622)——联系电话:1360056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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