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所有文章 >> 规范性文件 >> 上海法院规定(民)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及判后备案程序的通知(2011年)
- 发布日期:2012-04-28 浏览次数:7871 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及判后备案程序的通知(2011年) 沪高法民三(审)〔201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及判后备案程序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为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及判后备案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以及案件审理需要,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基层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
二、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确需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在判决前以请示案件的形式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请示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案情、主要证据、审查意见等。案件卷宗随请示报告一并移送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裁判文书原件和电子文档。案件未上诉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将该裁判文书以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案件上诉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将该案的一、二审裁判文书以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规范性文件 相关咨询
- 更多
- 2012-09-11
- 买手机卖到官翻得
- 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