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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答复2006
-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8039 次
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答复
检研〔2006〕9号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请示》(检研请字〔200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刑事法律中,“报案”与“控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案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不明的犯罪事实,控告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报案,不属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报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复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送:本院领导,各部、局、处、室,机关党委。 (共印70份)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印发 校对:邓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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