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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严格执行贪污受贿案件缓刑内部审核制度的通知2009
  •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10833 次
  • 关于严格执行贪污受贿案件缓刑内部审核制度的通知

     

    2009年3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高法〔2009〕60号《关于严格执行贪污受贿案件缓刑内部审核制度的通知》,就严格执行贪污受贿案件缓刑内部审核制度有关事项作了规定。现摘录如下:

    一、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确需适用缓刑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一律逐级报我院内部审核平衡。

    二、贪污、受贿数额在四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不使用缓刑。

    三、各中院接到本通知后,在本辖区认真开展一次针对贪污、受贿判处缓刑案件的专项检查工作,逐案分析说明适用缓刑的事实和理由,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我院。

    四、我院将于今年3至5月组织人员赴各地对刑事审判工作进行调研检查,其中包括贪污、受贿适用缓刑案件的检查,届时各中级法院要对本辖区内贪污、受贿案件缓刑适用自查情况进行汇报。

    五、今后,对三万以上未经我院内部平衡,擅自适用缓刑的贪污、受贿案件,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发现一件,通报一件,并严肃查处其中的关系、人情、权力、金钱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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