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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 江 省 公 安 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2006
-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10372 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 省 公 安 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刑事审判 盗窃罪 数额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省委政法委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共印58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6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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