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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次数:145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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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浙江省保险法学学术年会会议纪要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交流与探讨实施新《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解决路径及其法律依据,促进我省保险法学理论研究广泛深入的开展,提升全省保险业界、司法界、教育界学习贯彻新《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水平,我学会于2010年10月21日召开了“2010年浙江省保险法学学术年会”。现将《2010年浙江省保险法学学术年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工作和研究参考。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2010年浙江省保险法学学术年会会议纪要

     

    为交流与探讨实施新《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解决路径及其法律依据,促进浙江保险法学理论研究,提升浙江保险业界、司法界、教育界学习与实施新《保险法》及相关法律的水平,2010年浙江省保险法学学术年会于10月21日在杭州市召开。

    本次学术年会由浙江省保险学会主办、浙江省保险学会保险法学研究委员会(简称“浙江省保险法研究会”)承办,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将本次年会列入“当代浙学论坛”。年会围绕“新《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保险合同转让问题研究”、“机动车保险(含交强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利益问题研究”、“不可抗辩条款问题研究”、“司法鉴定与保险理赔问题研究”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会议收到各类论文37篇,编辑形成《浙江省2010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印发与会人员和会员单位。

    来自中国保险学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等院校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130余人共聚一堂。浙江保监局副局长汤学斌,中国保险学会秘书长张文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浙江省保险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学院法律系主任吴勇敏教授出席年会并讲话,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等8位专家作了研讨发言。会议由浙江省保险学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舒文德主持。

    与会领导和代表对本次学术年会给予高度评价:一是搭建了浙江省保险业界理论实务人员沟通交流的平台;二是对新《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三是拓宽了不同行业的从业人员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合作共赢的视野和工作思路;四是通过征集论文和会议研讨,有关专家、学者提出了一些学术观点和建议,对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现将会议的主要认识与观点依其所涉主题分类归集如下:

    一、不可抗辩条款问题研究

    不可抗辩条款问题是本次年会集中讨论的一个热点,有多位作者提交了以该问题为讨论对象的文章,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吴勇敏教授、蓝仙明撰文《论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冯芳怡撰文《寿险企业不可抗辩条款的经营对策研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何源撰文《英美法系比较视野下的不可抗辩条款》、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沈洁颖撰文《浅析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王正华、许娟撰文《信息不对称环境中对诚实投保人利益的保护——论“不可抗辩条款”的合理利用》等。

    论文作者的观点为:引入不可抗辩条款实属必要,但应当限制其使用范围,合理使用,还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增加例外适用情形。寿险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适应新环境。吴勇敏教授提出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完善: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第一,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第二,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第三,保险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第四,未交纳保费之情形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第五,保险单不具有保险利益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何源、沈洁颖在文中也都提出要谨慎处理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她们的观点是“不应给予弱势的投保方过多的溺爱”,同时也都提出应当依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原则增加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情形。冯芳怡则结合寿险企业的保险实务,提出了内外两方面的举措:在“内功修炼”上,寿险企业应站在行业发展的高度正确看待不可抗辩条例款,顺应时代,积极应对,正确认识不可抗辩条款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对外上,寿险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适应新的法律环境,调整自身的业务流程,提高投保信息的透明度,加强核保环节,增强甄别保险欺诈的能力。加强代理人队伍的管理。加强规范信息披露,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相关的风险准备金。王正华、许娟从案例着手,研究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在要求及其合理适用。

    二、司法鉴定与保险理赔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在保险实务界,司法鉴定问题也一直是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年会,有许多论文以此为选题进行写作,如浙江保监局法制处的《浙江省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存在问题及对策》、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叶朝明、何哲渊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保险理赔的司法鉴定问题探究》、平安人寿浙江分公司华承承写作的《浅论司法鉴定在寿险理赔实务中的运用》等。这些文章都与保险实务中突出的问题紧密结合起来,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浙江保监局法制处代表杨永华在会上发言介绍了浙江省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重点对当前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他指出,近年来,车险人伤案件赔款不断增长,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涉残赔款与车险人伤案件赔款保持了同步增长,且占比逐年提高;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数量快速增长,财产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重新鉴定的数量也在增长;部分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存在评残时机过早、低残高评的现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车险人伤案件赔款、诉讼不合理增长的重要原因。他认为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实践中主要存在着包括硬件设施、利益勾结、技术标准、不够重视、重新鉴定难在内的八大问题。在对策方面,他的观点是,财产保险公司要提高认识、增加投入,建立健全车险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的应对处置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从源头治理、完善制度,确保司法鉴定在有效监督下公正有序开展。人民法院要转变观念、加强监督,逐步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立足实践,大胆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叶朝明、何哲渊从司法鉴定活动对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理赔意义着手,重点探讨了各类司法鉴定与保险理赔之间的关系,重申了司法鉴定的重要价值。华承承结合寿险理赔实务,从司法鉴定的发展历程、寿险理赔中需要提起司法鉴定的情形、寿险理赔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等角度对司法鉴定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提出了有益的思考。

    三、机动车保险(含交强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本次学术年会论文集中收录了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王富新的《浅析“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小梁的《醉酒驾驶的交强险赔付探讨》、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余友飞的《 “交强险”中第三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问题研究》、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方刚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交强险责任——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徐玉泉的《再谈第三者强制险分项赔偿问题》的文章。

    王富新以交强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切入点,他认为我国现行的强制保险立法中,并没有赋予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这样既不利于受害第三人及时获得赔偿,也不符合世界上通行的做法。他的观点是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相关规定,在立法中确立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方刚成回顾了浙江产险利润问题的根源,总结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规则,并就实践中机动车常见的驾驶人醉酒、无证、肇事逃逸以及机动车被盗抢等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作了类型化分析。袁小梁就醉酒驾驶中的交强险赔付问题展开讨论,他认为在现行法框架内,即使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等严重过错行为,受害人或被保险人仍然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交强险项下的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终局的保险金赔付责任。余友飞针对交强险中第三人赔偿请求权在理赔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第三人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几点建议。徐玉泉就第三者强制险分项赔偿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下位法或文件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从保护社会大众的角度进行审判。

    四、保险利益问题研究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学理上对“利益”性质的判定有“价值说”和“关系说”两种,是保险法学的基础理论。

    本次年会上,省高院民二庭倪佳丽预备法官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在会上做了发言,倪佳丽认为,车贷险保险利益应该为诚信的债务人由于经济上的变故而无法履约的风险,并从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所保危险的构成要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等方面予以论证。浙江工商大学的虞嵘副教授在《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分析》中对我国新《保险法》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之保险利益的规定以及立法完善进行讨论,他提出要进一步强调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导地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王正华、陈洁的《海上货物运输之保险利益问题研究——由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从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结合各方对保险利益界定的不同观点,对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利益的相关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探讨。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的郑以平以机动车辆的保险利益为写作切口,探讨了如何协调好保险利益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的关系,使得保险金额的确定既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及保险法的规定,回归保险理论、保险经营本原,同时也能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足额保险、足额赔偿”的需求。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费洁以“家庭财产保险”为例撰写《试析财产保险合同中之保险利益》一文,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时效、变更等问题进行探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单劼元也采取了以案说法的论述方式,分析了保险法两大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补偿原则及保险金等基本概念。

    五、新《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法部分作了较大地改动,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主要原则,确立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新的规定同时又给保险理论与实务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因此,本次年会许多作者纷纷以此为题进行研究讨论。如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郑金都、聂华元的《新<保险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孟达、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钱姣的《<侵权责任法>的影响及与新<保险法>衔接问题研究——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视角分析》。

    郑金都主任在会上做了精彩的发言,他集中对新《保险法》总则部分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研究,诸如:如何理解“保险人同意承保”;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否应包括被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有无例外规定;保险免责条款的范围;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等。郑主任认为新《保险法》面临各种问题的背后,是保险行业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也是值得欣喜的。将实践操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总结归纳,分析升华,即可使本法愈加完善,诚可谓存在问题并非恶事,关键在于能否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之良策,呼吁保险法学从业人员能够积极探索新问题。

    孟达、钱姣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视角,通过分析新《保险法》的修改要点和《侵权责任法》立法要点,浅析人身保险公司在不断完善的法治环境下如何妥善处理客户关系和防范侵权法律风险,进而探讨新法律环境下寿险公司健康发展的要点。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的曹晓兰、徐静也撰文《新<保险法>实施后如何保持车险健康发展》探讨了新《保险法》实施后车险投保理赔的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信息的不对称是机动车保险业有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六、定值保险问题研究

        浙江保监局温州分局的潘军华以及该局的田帆都以定值保险作为写作切入点。潘军华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是否为定值保险之辨析——兼从司法判例看现行保险合同的规范及完善》一文中以一则真实案例引入问题,对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要针对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承保和理赔的特点,按照条款费率精细化的要求对现行保险条款进行改造,并完善承保单证和操作方式,以减少由此产生的纠纷。田帆在《新保险法环境下定值保险理赔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新保险法对定值保险做了规定,但还存在着保险立法是否为司法实践所接受,定值保险合同是否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约定价值是否可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背离等问题。

    七、保险合同转让问题研究

    本次年会的论文作者分别探讨了保险合同索赔权转让、保险标的转让以及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等问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凯在其《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再探讨》一文中,提出应从更宽广的视角来看待该问题,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会产生诸多弊端,且弊大于利,因此,对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应采否定的态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夏慧聪在《对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权利转让问题的思考》中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问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只要遵循合同权利转让的要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是可以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王海安在《浅析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着重分析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对各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对策。中国人寿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的徐龙平撰文《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有关法律问题探析》,指出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应当支持人身保险合同索赔权的自由转让。

    八、保险人说明义务问题研究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张刚燕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现状实施情况、履行标准、说明内容、履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剖析,指出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上的缺陷,提出了构建有效率的说明标准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排除建议,以保证说明义务的有效和实质履行。平安人寿浙江分公司的殷镇锋从说明义务的概念、范围、履行标准和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提出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需要强化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但是,在完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同时必须坚持必要的合理性原则,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合理分配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交易的注意义务,维护交易的基本原理。

    九、其他议题

        除了上述八个议题外,年会论文作者还分别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角度,责任保险的角度,证明责任与方法的角度,保单质押角度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角度撰文研究,提出了许多积极的意见。

    如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聂华元、叶飞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之疑难问题研究》中从自己办理的一宗企财险的案子出发,提出了几个值得探讨的涉及保险代位求偿相关的问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魏小燕的《浅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依据出发,强调了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对象限制以及被保险人与第三那人之间减免责任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郭筹鸿、吴凯霞《浅析<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保险的影响》对《侵权责任法》对当前主要责任保险产品的影响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提出的新要求进行分析讨论。浙江保监局法制处杨永华的《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研究——以<保险法>第65条为视角》以责任保险之制度功能为逻辑起点,以现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为分析中心,对我国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进行理论解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理赔流程的改造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年会的主要成果、借鉴意义

    本次学术年会的论文议题普遍具有理论与实际联系紧密,以案说法案理结合的特点,部分研究成果,讨论观点对保险公司的实务很有借鉴价值。

    在司法鉴定方面,论文作者提出,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司法鉴定在保险理赔中的作用,保险公司应当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可提出不同的看法,要敢于对受害人提供的不明确的鉴定意见书提起重新鉴定,不应仅仅着眼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金额。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是案件诉讼参与人非常关心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保险公司应当在实务中多加考虑,重视法院判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不可抗辩条款问题上,保险人要维持一定水平的承保能力和经济收益,必然要求承保前对投保人进行认真审核,以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将管控重点从原来的理赔(出口)把关前置到核保(进口)把关。

    在保险利益问题上,从汽车消费贷款的角度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资信的审查并不能代替基础交易债权人对债务人资信的审查,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可行范围内尽可能详细地审核投保人在保险领域的资信情况。

    在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上,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产品有关条款应当作出适当调整,保险理赔流程应当及时进行改造和完善,同时应当改造传统流程和做法,积极为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提供便利和协助。

    最后,舒文德副会长兼秘书长对会议做了总结。他高度赞扬了学术年会在探索学术问题,提高保险相关人员工作水平上所起的作用,他认为这次年会是法学研究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一次精彩亮相。无论大会交流的九篇论文,还是收集在《论文集》中的其他论文,都有一定的理论深度,都紧密联系司法和保险法务工作实践进行探讨分析。他说,主办方将对一些争议多,又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继续组织研究,适时召开专题研讨会,以深化研究成果。在研讨会上提出的对新《保险法》等法律,还需进一步明确与修正的问题,在进一步组织论证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渠道向上面反映。

     

     

     

     

     

     

     

    主题词:法学年会  会议纪要  通知                     

      抄报:浙江保监局,浙江省社科联,中国保险学会,保险

            法学研究委员会顾问。                       

      抄送:保险法学研究委员会委员。                              

      承办:秘书处  邓婷婷    联系电话:0571-87219310    

      浙江省保险学会秘书处        2010年12月 日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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