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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高法〔2011〕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使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司法拍卖佣金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按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5%;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 
					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8%;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2%;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二、对同一拍卖会有多个标的物分开拍卖,按每个标的物的成交价来支付佣金明显偏高的,委托法院可根据拍卖标的具体情况,按成交总价来确定佣金数额。 
					三、标的较大的,对拍卖成交价超过起拍价的部分,可给予适当的额外佣金奖励。奖励比例委托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1%,总的佣金也不得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上限。 
					四、对价值较大的标的物可进行佣金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1亿元以上的标的物应当招标。具体佣金招标工作由各中院司法鉴定处办理。 
					五、2011年2月1日以后委托拍卖的,执行本规定。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拍卖  佣金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省商务厅、省拍卖行业协会 
					(共印18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