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所有文章 >> 经济纠纷 >> 政策法规
  • 瑕疵书证应当如何处理?
  • 发布日期:2012-03-19 浏览次数:3788 次
  • 程运水诉程亮劳务报酬纠纷案


      问题提示:瑕疵书证应当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
      对瑕疵书证的证据资格判断应首先遵循书证的收集是否严重违法的原则,严重违法收集的书证不具有证据资格;其次,书证的瑕疵是否影响书证的证明力,原则上遵循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瑕疵书证,另一方当事人自认或者书证的瑕疵通过证据被消除,则瑕疵书证的证明力与无瑕疵时具有同等效力;最后,当法官无法对瑕疵书证形成自由心证,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对书证瑕疵的消除应当由书证的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2008)都民一初字第27号(2008年3月20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程运水。
      被告:程亮。
      原告诉称:原告在2004年前,曾帮被告务工多年,通过结算,至2006年元月26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木工工资20000元。该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尽快支付工资款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曾在被告处务工以及被告欠其工资款20000元都是事实。但是原告在被告处务工期间曾有多次偷窃行为,被告也当场抓获过。在原、被告结算工资时,考虑到原告的偷窃行为以及工程维修问题,原、被告当面约定与其工资相互抵消,所以被告在欠条上批注了“全清”两字,被告现在已不欠原告的工资。
      【审判】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前,原告曾在被告处务工;2006年元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到程运水木工工资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此据”,落款为“程亮”;在“此据”后有两个字被涂擦,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涂擦部分为“全清”二字。现原告以多次催讨该款无果为由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请。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欠条中被涂擦的“全清”二字。原告陈述“全清”的意思是说结算之前双方的账目已算清,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20000元,并陈述“全清”二字是原、被告当时当面涂擦的。而被告陈述由于原告以前的偷窃行为及工程维修问题,据此双方约定与尚欠的工资款人民币20000元相抵,故被告批注了“全清”二字,现在已不欠原告的工资款,另外涂擦行为是原告单方面所为,被告并不知情。对于上述主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由于该欠条系由原告保管,且原告无法证明欠条涂擦行为被告知情,故法院认定欠条涂擦行为系原告所为;被告关于“全清”二字的解释于情于理均难以成立,如原、被告确实曾合意抵消此债务,那么被告则无需出具欠条给原告或者应从原告处取回欠条,根本没有必要在欠条上批注“全清”二字后仍由原告保管,据此本院对原告关于“全清”的解释予以采信,即“全清”是指2006年元月26日之前原、被告间的账目已全部算清。(2)被告主张的原告在其处务工时曾有偷窃行为以及工程维修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宜处理,被告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被告间因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程运水劳务报酬计人民币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问题即关于证据中的瑕疵书证应如何处理。所谓瑕疵书证是指书证在表现形式、内容以及收集程序三者任何一方面存在缺陷的书证。瑕疵书证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三种:(1)书证的形式存在瑕疵,如书证载体缺损、部分页数丢失或者未签名;(2)书证内容存在瑕疵,如书证内容发生歧义或书证部分内容已被涂改、删除等;(3)因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收集而形成瑕疵,如伪造的书证、刑讯逼供收集的书证等。书证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书证证据资格丧失或者证明力降低甚至消失,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由于造成瑕疵书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的因素,如书证的保存环境不好造成书证的载体缺损,也有人的因素,如书证制作人的法律水平、语文水平不高造成书证内容产生歧义或者有人恶意伪造、增删、涂改书证,因此,在实践中瑕疵书证是一种难以根除的客观存在。
      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涉及瑕疵书证问题,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关于何为瑕疵书证、瑕疵书证有无证据资格、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等均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法官只能根据实践经验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断,这无疑增加了法官对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和随意性,并对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和审判结果带来不确定因素。本案原告提交的工资欠条有两个字被涂擦,属于书证内容上存在瑕疵,由于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被涂擦部分为“全清”二字,因此该处瑕疵通过对方当事人自认被消除。当双方当事人对“全清”二字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解释,换言之,该份书证在内容上存在歧义,依然属于瑕疵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本案中,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本案瑕疵书证上的“全清”做出合符逻辑和习惯的解释,即被告关于“全清”二字的解释于情于理均难以成立,如原、被告确实曾合意抵消此债务,那么被告则无需出具欠条给原告或者应从原告处取回欠条,根本没有必要在欠条上批注“全清”二字后仍由原告保管,据此本院对原告关于“全清”的解释予以采信,即“全清”.是指2006年元月26日之前原、被告间的账目已全部算清,这样就消除了歧义,形成了内心确信,从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针对瑕疵书证应确立如下处理原则:首先,瑕疵书证的证据资格判断应遵循书证的收集是否严重违法为原则,只有严重违法收集的书证才不具有证据资格,反之,具有证据资格;其次,书证的瑕疵是否影响书证的证明力,原则上遵循自由心证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瑕疵书证,另一方当事人自认或者书证的瑕疵通过证据被消除,则瑕疵书证的证明力与无瑕疵时具有同等效力;最后,当法官无法对瑕疵书证形成自由心证,遵循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对书证瑕疵的消除应当由书证的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独任审判员:占良春
      编写人: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邱遵高 曹志民
      责任编辑:顾利军
      审稿人:曹守晔)

    fnl_290648
  • 经济纠纷 相关咨询
  • 更多
  • 2013-04-18
  • 异地朋友借钱不还,现已无法联系
  • 未回复
  • 2013-03-30
  • 借贷
  • 未回复
  • 2013-03-20
  • 我想要会欠款。怎么起诉
  • 未回复
  • 2012-11-19
  • 关于离婚
  • 已回复
  • 2012-11-04
  • 休闲厂所打飞机属违法吗
  • 已回复
  • 2012-08-16
  • 虚假合作协议有效吗
  • 已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