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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2012-03-14 浏览次数:9683 次
  • 舟山中院《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省高院下发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强化文书公开力度,日前,舟山中院出台《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实施细则》,要求除涉及商业秘密、重大政治、外交、宗教等敏感问题以及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的裁判文书外,各类判决书和维持原判、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书,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主要内容有:一、建立文书上网通报备案制度。要求各庭室按季度将上网数量、未上网数量及原因上报院绩效办,研究室定期通报全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办案法官未按规定落实文书上网工作的,将视情追究责任并纳入绩效考核。二、明确不宜公开信息的处理方式。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仅保留当事人姓氏、性别和年龄;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仅保留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氏、性别和年龄;证人以姓氏代替姓名。三、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审核程序。重点审核是否属于上网发布范围,裁判文书格式、内容是否规范、真实、准确等,并对上网文书出现错误或瑕疵的处理作了规定。四、建立舆情动态跟踪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办公室及时搜集与文书上网发布相关的反馈信息,定期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网民提出意见或疑问的,原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办公室统一作网上回复;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部门应进行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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