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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2012年)
  • 发布日期:2012-01-20 浏览次数:3191 次
  •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2012年)
    人社部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劳动者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四、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
    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结果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并依法将查处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附件: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3.立案监督建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二O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捍卫劳动者工资报酬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就《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就《通知》的有关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规定,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实施。自实施以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及时调查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并在作出改正指令后移送公安机关,公检法采用刑侦、审查审理等手段,查处了一批拒不支付报酬的案件,切实保障了劳动者权益,收到了良好效果。如何进一步落实好这一规定,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和司法移送工作中形成职责明确、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在总结各地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通知》的下发有什么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制定了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工作的法律程序。《通知》的下发,将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在共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中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极大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并确保欠薪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责作出了哪些明确的规定?
    :《通知》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在这些工作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依法对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依法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主逃匿,如何保证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送达本人呢?
    :在以往的欠薪案件查处工作中,拖欠工资的企业主逃跑后,劳动保障监察如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本人是非常困难的。《通知》对送达文书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已经逃匿的行为人,在无法直接将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送达本人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其他适当的方式。
    :《通知》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做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对移送工作的程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对于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这些都保证了欠薪案件的移送工作能够得到依法、高效办理。
    :《通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之间建立协作沟通机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通知》要求,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用法律武器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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