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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斜桥镇共和村“村官”侵吞三峡移民款构成贪污罪
  • 发布日期:2011-08-05 浏览次数:1861 次
  • “村官”侵吞三峡移民款构成贪污罪
    新闻来源: 海检 作者:祝立新    发布日期:2006-1-12 9:16:41  [字体: 小]
             2003年10月,原斜桥镇共和村在协助镇人民政府管理安置三峡移民工作中,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陆某(2005年2月因车祸已死亡)虚开了一张金额为20905元的石料发票,与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村民委主任沈宝祥、村民委委员兼报帐员金永康商定,报入镇政府三峡移民专户,从中骗取移民安置款2万余元以个人名义存入信用社。后该款中的3500余元被陆某挪作他用。2004年10月,共和村与路仲村要合并,陆某与沈宝祥、金永康商议后,将剩余的17415元三峡移民款与原共和村村民委员会委员陆国良、村妇女主任杜娟仙等5人私分,每人分得3600至3200余元不等。
        2005年10月,市检察院反贪局在调查其它案件中,发现上述问题。经立案侦查后对沈宝祥等4名村干部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沈宝祥等人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安置移民工作,属于受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开发票等手段,骗取三峡移民专项资金共同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贪污罪。1月4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沈宝祥等4名村干部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