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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系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硖石城南分社主任潘建荣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刑6年
  • 发布日期:2011-08-05 浏览次数:1403 次
  • 潘建荣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刑6年
    新闻来源: 海检    发布日期:2004-9-3 9:16:41  [字体: 小]
             2004年8月26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建荣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潘建荣,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海宁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硖石城南分社主任。在1999年至2004年间,潘建荣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和土地、房产转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美元、欧元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6,586.48元。
        2004年7月16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潘建荣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建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但法庭认为,潘建荣是在检察机关掌握相关情况,处于既是证人又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下被通知前往检察院后才交代犯罪事实,其归案缺乏主动性,不符合自首条件,自首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潘建荣在案发前已退还赃款10万元,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并退出其余赃款,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