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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凌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 发布日期:2011-08-01 浏览次数:1750 次
  • 凌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新闻来源: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12-3 14:09:50  [字体: 小]
       

    927日,海宁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凌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没收财产三万元。

    凌伟,男,48岁,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海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线所所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凌伟在担任海宁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营业所所长、管线所所长等职务时,利用负责用户信息管理、“一户一表”新装和改造工程管理、新装水表施工、检查审核等工作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赠送的人民币共计12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