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为减少外地当事人诉累,不断从细节入手,深化司法便民措施,提高办案效率,使外地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院司法为民的真心。2010年至今,该院共审结398件涉及外地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其中当庭调解和当庭判决的案件共有258起,当庭结案率达65%,当庭宣判率达46%。 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外地当事人就需要多次赶往海宁应诉,无形中就会增加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考虑到这些,海宁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开庭前都会做足“功课”。审判人员在开庭前一天会做好证据的审核,赔偿数额的初步估算。针对有保险公司同为被告的案件,就预先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意愿。开庭时,法院要求审判人员对每起案件的争议焦点要有正确的把握,除当庭将案件圆满调解的以外,对于那些双方争议不大,确实无法调解的案件,要能够及时准确的作出当庭宣判,并依法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送达判决书。 对于原告方对证据方面未能作出充分的举证,还需再次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则会积极行使释明权,及时向原告方阐明利害关系,对原告方举证义务作必要的引导,确保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并努力做到在第二次开庭时能够当庭宣判,从而减少当事人再次出庭的次数。 对于一些被告恶意拒绝出庭应诉的案件,只要条件合适,海宁法院也要求当庭宣判,以防下次开庭宣判时因无法送达传票而导致案件采取公告方式,影响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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