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时出车祸撞伤骑车人 汽销公司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赔偿
在参加某汽车4S店的新车试驾活动时,34岁的男子姚某将骑电动车的任先生撞成右腿骨折。虽然在双方签订的《试乘试驾同意书》中,汽销公司将自己的责任撇清得一干二净,但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汽销公司仍需担责赔偿任先生的损失。近日,市一中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超出交强险的6.2万余元由姚某、汽销公司共同赔偿。
2010年9月23日,姚某来到浦东参加汽销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双方签订 《同意书》,试驾路线由汽销公司指定,车辆也由汽销公司提供。整个试驾过程中,汽销公司的工作人员坐在副驾驶位置提示他如何操控汽车。上午11时许,姚某驾驶一辆沪J牌照的轿车沿御桥路由东向西驶去,可当行至御桥路869号向左掉头时,撞到了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中年男子任先生,致其车损人伤。
事故发生后,任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6万余元,其中任先生支付2054元,姚某支付2.7万元,汽销公司支付2.7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任先生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任先生因车祸致右股骨头粉碎性骨折,已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八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60日。此后,任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4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原审法院于去年10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任先生12万余元;姚某、汽销公司赔偿任先生6.2万余元,因已给付5.5万余元,尚需给付6924余元。
汽销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他们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该公司的陪驾人员在试驾过程中负责介绍车辆性能,并没有实际操控支配车辆。且双方签订的《同意书》中约定,对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人自行承担。因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任先生的诉请。
被上诉人任先生请求维持原判。另一名被上诉人姚某辩称,《同意书》中约定试驾人要服从陪驾人员的所有指示,本起事故也是因为姚某听从陪驾人员的指示而发生的,因此不接受上诉人的上诉主张。
合议庭认为,汽销公司确实存在过错。首先,作为车辆所有人及试驾活动的组织方,汽销公司在试驾进行前未详尽告知姚先生车辆性能及试驾路线,故可以认定在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的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其次,汽销公司上诉称试驾人员除解答车辆性能、提醒试驾路线外,并无操纵驾驶的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汽销公司从举办试乘试驾活动中推广销售车辆、获取潜在客户,其商业利益是明显的。姚某则在试驾中体验相关车辆的操控性能并获得直观感受,亦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姚某、汽销公司共同支配、操控了本案肇事车辆,并获取各自的运行利益,故应由姚某、汽销公司共同承担任先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此外,汽销公司称《同意书》中约定,对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试驾人负责。对此,合议庭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该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综上,合议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2012年2月2日《解放日报》
作者:陈琼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