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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分析与思考
- 发布日期:2013-01-16 浏览次数:1730 次
对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分析与思考
来源: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2006-11-15 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我院2005年受理农村离婚案件159件,比2004年上升近20%;2006年1至10月份受理农村离婚案件201件,比2005年全年上升了26.4%。最近,我们就近两年的360件农村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作了分析,对如何减少和妥善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提出了对应的路径。一、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草率结合导致离婚。农村生产方式决定了适婚男女自行相识、自由恋爱的机会少,经人介绍相识后接触不多就订下婚约,婚前难以建立感情。草率登记结婚后,如果双方性格不合,又缺乏沟通,则婚后也无法建立感情,从而导致离婚。这类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22.75%。一些婚姻陋习如调换亲仍然存在,这类婚姻建立在类似于商品交换基础之上,离婚的机率更大。婚外情导致离婚。近年来农村青年进城或外出务工的现象普遍,夫妻一方或双方分别外出务工而长期分居生活,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夫妻感情变淡,有些婚姻基础原本就不好的婚姻更是经受不起冲击。一方在外寻找感情寄托,一旦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决然提出离婚。有的丈夫在外包养情人,有的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引发离婚。据统计,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占23.85%。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在农村,由“打老婆”引起的离婚占16.06%。农村家庭暴力现象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丈夫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视妻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喜新厌旧或沾染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而殴打妻子;或受“从一而终”封建思想影响,暴力胁迫对方不准离婚。许多受害妇女不能摆脱“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束缚,不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二是社会原因。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而受到忽视,有关的社会救济机制不健全,除非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家庭暴力得不到司法机关的主动处理。因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变化导致离婚。有的农村女青年找对象看重对方的经济条件,婚后一旦对方因种种原因出现经济困难,便要求离婚。有的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夫妻反目而离婚;有的夫妻通过勤劳致富后,丈夫开始厌嫌结发妻而提出离婚;有的是丈夫有钱后在外花天酒地、沾染诸多不良习气,甚至犯强奸罪,妻子提出离婚。尤其是最后一种现象,在近期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占此类型离婚案件的绝大多数。也有的因婚前索要高额彩礼款,导致婚后夫妻负债,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纠纷而在短时间内离婚。据统计,因家庭经济发生变化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占22.36%。夫妻一方与对方亲属关系不睦导致离婚。在农村,夫妻婚后与一方父母同住的占多数,一方与公婆或岳父母关系不睦,容易演变为夫妻离婚。据统计,此原因导致夫妻离婚的占7.76%。二、审理农村离婚案件面临的问题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思想活动,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加上现在大家多奉行“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思想,很少有人肯出来作证,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比较困难,所以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原告方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除非有法定离婚情节,法院便很难判决离婚。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比例高。当今社会人员流动频繁,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明显增多。有的男女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在外另有意中人,或被新的生活所吸引,就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还有的当事人即使收到法院的传票,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拒不到庭应诉。这都导致公告案件及缺席审判案件增多。据统计,公告案件及缺席审判案件占三成。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夫妻和好率低。为维护农村婚姻稳定,法院在审理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时,除具备法定离婚情节的,一般都事先做和好调解工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之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未能充分发挥调解家庭纠纷的职能作用,夫妻纠纷无外人过问,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再次起诉的占多数。法院在审理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时,往往以夫妻无和好可能而判决准予离婚。农村离婚案件中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农村离婚案件中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基本没有。分析其原因:一是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当事人为农村居民,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并没有意识到可以要求过错赔偿。二是举证困难。婚姻生活属于双方的私生活,他人不能随意干涉,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外界很难知道。即使知道的也大多是夫妻双方的亲属,但这些人因与一方或双方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得不到法庭的采信。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许多农村离婚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要求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的。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益未作出分割,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尽一致,有的采取“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许多农村妇女结婚后即不能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个别妇女离婚时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但因土地承包政策对其不利而难以得到保护,导致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增大。三、如何减少和妥善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管理和引导职能。文化宣传部门应净化文化传媒市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全社会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公安、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击力度,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坚决取缔“黄赌毒”等违法活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尤其是“大调解”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善于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另外,通过各种组织以各种形式加大《婚姻法》宣传力度,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婚事简办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通过法律宣传,逐步消除农村婚姻活动中的陈规陋习。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夫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或贪慕虚荣的思想观念,抵制酗酒、赌博及吸毒等不良习气,自尊自爱自强,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法院应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要侧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力度。要依法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以及土地承包权,尤其要做通思想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的健康成长”比“占有子女”更重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做到因案制宜。基层法院要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女法官从事农村离婚案件审理工作,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救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