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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01-16 浏览次数:1684 次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分析
作者:王丽萍 胡尚慧 来源:黄岩区人民法院 日期:2007-09-13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自古被视作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历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然而,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明显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与前期相比,该类犯罪的人数成倍增长,犯罪的类型达20多种,犯罪的特点则继续向团伙化、低龄化、成人化、残忍化、智能化等方面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俨然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影响了秩序和谐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整个未成年人群体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迫切任务。这项任务需要联合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机制,而司法机关恰恰处于该防控机制的关键位置,这使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人犯罪引起注意并加以研究。一、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的相关概念界定传统观念中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不能脱离父母独立生活的青少年。实际上,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未成年人,西方国家、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一般使用“少年”一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与我国一致,往往使用“未成年人”一词。法学范畴中,对未成年人这个概念有明确的界定,其内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未成年人”就是它的广义概念,即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狭义上的未成年人,则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心理学家称这一时期为“危险年龄”段。在我国,狭义的未成年人概念主要出现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除了对年龄段进行明确划定外,我国刑法还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作了许多特殊的规定。比如,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针对性地细化为两个不同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同时,在防控犯罪的对策方面,对未成年人实行区别对待。2006年1月23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明确区别开来,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也要求尽量在法定范围内从轻和减轻,彰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怀和宽容。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低龄化问题持续存在。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005年、2006年,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较2004年上升了一倍。2、犯罪性质上侵财型犯罪高居首位。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和抢劫二类侵财型犯罪上,2003至2006年,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与抢劫这两类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6.46%。3、犯罪具有激情与盲目性。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偏低,可塑性、模仿性较强,他们不仅模仿电影、小说、网络等具体情节,而且向社会上的成人模仿,犯罪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不顾一切,不计后果,仅凭一时冲动陷入犯罪的泥坑。如夏某和陈某某两未成年女孩竟然骗租了出租车对男司机实施暴力抢劫,由于二人年龄太小,力量根本无法抗衡男司机,反被男司机制服当场被抓获。4、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一直以来,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特别是暴力犯罪,数量逐渐增多,程度日显严重。在黄岩区,盗窃、抢劫以及伤害等传统型犯罪也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但除此之外,贩卖毒品、招摇撞骗、聚众斗殴、侮辱、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介绍卖淫、强奸等案件未成年人也有所涉足。5、犯罪的组织形式团伙化。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共同的失落感和消极志趣使问题少年、边缘少年容易纠合在一起,具体表现为未成年人之间结伙作案或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的鼓励下共同作案。这种团伙作案方式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2003年至2006年,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约50%系结伙犯罪。6、犯罪成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2003年至2006年,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占23.76%;初中文化程度占69.3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6.91%。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据了总犯罪人数的93.09%。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正如菲利所说:“犯罪是特定生理和心理构成在特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不健全,是具有特殊生理、心理构成的一个群体。且当前社会正处于重大的变革时期,新体制取代旧体制又尚不十分健全,制度接续的断裂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冲击到了各个阶层、家庭以及个人,而生理、心理特殊的未成年人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所受到的冲击往往难以正常地自我消解,从而给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因此,从生理、心理构成特征和社会环境两方面入手,能够了解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和上述特点形成的原因。(一)主观控制能力弱是造成未成年人轻易犯罪的直接因素1、较弱的主观控制能力与生理特征的结合犯罪的发生与人的体力的发展相适应。实施犯罪行为需具备相应的生理能力。从青春期开始,未成年人的身高和体重迅速增长。身体力量的加强使未成年人能够进行有效的攻击。同时,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性的萌芽和成熟,随着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未成年人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而由于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未成年人又表现出精力过剩、兴奋性高、控制能力低的群体特征。较强的力量与较弱的自控能力间的矛盾使未成年人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容易冲动。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未成年人犯罪中情景性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现象。情景性犯罪的典型反映就是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这两类案件,2003至2005年期间,这两类案件在未成年犯中还属新型犯罪,鲜有发生。但在2006年,聚众斗殴及寻衅滋事案件占该年度未成年犯罪总数的11.4%。此类案件充分体现出未成年人较强的生理力量与较弱的自控能力相博弈之结果。在此之中,两性关系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又是尤其复杂的难以掌控的问题,如果社会与家庭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就会加大未成年人性犯罪发生的可能性。此外,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其犯罪类型以及手段等都会不断地发生相应变化,体现出各年龄段的特征。在我们的调查中,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从犯、初犯、偶犯形式出现居多,而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作案、团伙作案、预谋作案现象均有出现。2、较弱的主观控制能力与其他心理特征的结合较弱的主观控制能力本身就是未成年人的典型心理特征之一。然而诱导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心理因素并不限于此,它们以主观控制能力为核心呈辐射状,大概有以下几种表现:(1)认识现实能力偏颇使未成年人逆反心理严重。许多未成年人总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来看待现实,而不愿看到不利于自己的、违背其心愿的一面。这种认识偏颇往往带来极大的逆反心理,当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发展到严重程度时,他们就会与父母、老师规定的纪律背道而驰,以出走、自杀、犯罪等手段来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2003至2006年,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在读学生犯罪类型多样化:有出于朋友义气聚众斗殴的,有违背法纪强奸女同学的,有为报复同学举报赌博而故意伤害的,有伙同成年人盗窃摩托车等财物的,有单独入室窃取财物的,还有纠集同学持刀棒等械抢劫的。(2)极端自私的人生观使未成年人利己欲、消费早熟等心理恶性膨胀。在现实生活中,因家长过分娇惯、溺爱,使子女养成任性、自大、自私自利的不良性格。这一类未成年人在不切实际的欲望驱使下,缺乏正确的生活目的,扭曲人生价值标准,以追求吃喝玩乐为幸福目标。这时便会产生低收入与高消费的矛盾,使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出现挫折感。为达到这种不正常心理的平衡,许多未成年人便走上偷、抢、骗的犯罪道路。(3)好胜心理的扭曲和演变使未成年人无视法纪。好胜心理是未成年人普遍的心理特点,恰当的引导会让他们奋发上进。但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与报复。在这种心理的暗示下,他们喜欢模仿电影电视里的情节,甘为朋友赴汤蹈火,两肋插刀。他们视打架斗殴为“英雄”,视冒险亡命为“快乐”。将好胜心的满足,建立在暴力与他人的痛苦之上。这种好胜心的扭曲和演变,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一大因素(4)性心理的扭曲与强化导致未成年人出现畸形的需求。在未成年人身体发展时期,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在人性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少数未成年人的性心理产生了扭曲,偷偷看黄色小说、色情报刊、黄色录像,甚至想模仿尝试其中的黄色情节,寻求刺激。这种扭曲心理的不断强化,一旦条件适宜,少数未成年人就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了性犯罪。(二)客观外部环境是促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间接因素上述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大部分是受到环境的影响。而在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行为的实施等过程中,客观外部环境又会起着不小的作用。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外部环境主要有家庭、学校等。1、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健全和完整与否对孩子的成长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健全的家庭,应该包涵完整的结构、合格的父母、充足的物源、和睦的气氛等多种因素。家庭因素的不健全,往往造成未成年人偏离正常的发展轨道,走上犯罪的道路。首先,结构不完整的残缺畸形家庭,如父母不和、离异、早亡等,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等各个方面。许多未成年人因此性格孤僻、内向,不善交往,易有偏激的举动。在我们所统计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有五分之一来自单亲家庭。其次,不合格的父母之言传身教会扭曲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大卫•法林顿经过对365名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调查研究后,在其论著《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写到:“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另外,父母过分溺爱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一旦未成年人养成了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的性格,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我们受理的贩毒等毒品犯罪案件中,几乎均是云南省的被告人所实施,这与云南当地毒品泛滥、云南部分家庭以毒品致富这一社会现实密不可分。再次,不充足的物源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教育,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许多贫困型家庭的未成年人,因为生活困难、经济负担重,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过早辍学走向社会。他们思想不成熟,文化程度低,辨别是非能力低下,在遇到困难时很容易铤而走险,导致犯罪。最后,不和谐的家庭气氛会促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 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2、学校原因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二大摇篮,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导向标的作用。时下有些学校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存在许多问题,重智轻德、教育失衡使学校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一方面,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教育方式陈旧。他们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及学生的全面发展,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现象,引起了部分学生的抵触情绪和无拘无束的心理。有的学校对法制、人生观、道德规范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当引导,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不懂得自尊、自重和自爱,而且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奋斗目标。这类学生一旦走向社会便容易迷失方向,进入犯罪的行列。另一方面,部分教师师德缺失,对学生不能一视同仁。有些教师对优秀学生特别照顾,而对后进生却加以冷落或歧视;有些教师体罚或辱骂未成年学生,伤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这些受歧视的未成年学生往往陌于与人交往,对学校、老师、学习等都失去信心,产生严重的“厌学”情绪。最后致使许多未成年人退学,过早地走向社会。这些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就形成了社会管理未成年人的“真空带”和“断裂层”。他们由于没有机会接受高中或中专以上教育,也不具备参加工作的知识技能,整天游荡在社会上,易被社会上的不良分子拉拢腐蚀,教唆走向犯罪的道路。3、其他社会原因除了家庭和学校界限内的影响外,社会中充斥的拜金主义思潮、贪污腐败、嫖娼宿妓、生活腐化的不良风气以及财富两极分化等社会问题,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之一。目前,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黄色传媒诱发未成年人实施强奸、抢劫、凶杀等犯罪。黄色传媒又称“精神鸦片”,是指含暴力凶杀、淫秽色情、低级趣味等内容的淫秽出版物、音像制品、娱乐用品。黄色传媒扩散快、毒害大、遗毒深,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现在社会上的一些录像厅、电影院播放的片子,网络游戏、电脑游戏几乎无不与暴力、色情、恐怖等有关系。许多未成年人就是在这些文化毒品的潜移默化影响下为了寻求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的家长和老师不无忧虑地说:“管得了一时管不了一世,稍不留神,电视或书刊上的一个镜头就毁了这些孩子”。其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现有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如《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法律均有未成年人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之职责及对未成年人部分犯罪结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但这一体系尚不够完善,有些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再次,黑恶势力及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未成年人走向犯罪。许多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思想简单、不计后果、敢打敢冲的特点,吸收未成年人入伙,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四、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全员式综合性措施通过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减少应从改善客观环境入手。我们不能期望未成年人去摆脱所处的特殊年龄阶段,因此,需要给他们营造能够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成长环境。首先,建立家庭第一道防火墙。家庭作为未成年人的启蒙教育场所,每个家长有责任注重教子做人,并做好未成年人自我防范的教育,避免其误入歧途。父母要为子女营造一个宽松健康的环境,注意言传身教,给子女树立起榜样,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子女方法要得当,既不能百般溺爱,也不能简单粗暴,要宽严得当,避免子女产生抵触情绪;对待子女的错误言行要敢于坚持原则,讲清道理,找出危害,让子女知错必改,逐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作风。其次,构筑学校第二道保护网。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课堂,学校不仅要重视学生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更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品行、素质和性格。第一,学校教育应充分重视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始终坚持把培养四有新人作为根本目标。第二,学校应把教师的师德标准放在重要的位置,教师应以身作则,对优、差生要一视同仁。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切勿简单粗暴,应耐心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认识错误,从而改正错误,从根本上起到教育的作用。第三,学校应注意对中学生进行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第四,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使其从小接受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法制观念,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便从根本上杜绝法盲犯罪的悲剧发生。再次,健全社会第三道保障体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社会各界都要自觉地参与营造适合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比如,不断加强对弱势未成年人的关爱力度,成立帮困助学基金会,对贫困学生帮教助学。又如,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强化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全区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充分发挥团队组织优势,不断深化“手拉手”、“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等富有成效的道德实践活动。此外还包括,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努力加强阵地建设,为青少年开辟更多的教育活动场所。同时,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要坚决查处贩卖、印制、翻录淫秽、暴力等不良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的行为。一些文化娱乐场所如网吧、舞厅等应限制青少年准入,并定期检查,查处非法经营,防止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最后,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以它为核心,立法者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全面的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要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落实法律责任。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培养跨世纪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来抓。五、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机制中的关键作用(一)检察流程中的教育与帮教1、对于基本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嫌疑人尽可能地适用不起诉办理未成件人涉嫌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中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有帮教条件的应尽可能地适用不起诉。这样以来,可以给失足的未成年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为教育、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创造有利条件,以帮助其回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这样既有利于教育改造失足的未成年人,也能节约诉讼成本,充分体现诉讼经济的原则。2、对未成年人要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贯彻保护性刑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专门适用的强制措施。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遵循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性刑罚思想和教育挽救方针,对失足未成年人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起就实施司法保护,尽量避免给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由专人审查,慎重处理。特别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在校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尽量采取强制力度较小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这样,既使未成年人不误学业又防止了在羁押场所交叉感染,既保护了未成年人依法应受教育的权利,又将交叉感染的可能降到最低的程度。3、实施“帮教感化”、“积极挽救”,积极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实,核准证据的基础上,着重实施帮教感化,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心。要从犯罪事实找出犯罪行为由小到大滋生和发展的原因;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找出思想蜕变的原因;从所在的社会和家庭生活圈子找出导致不良影响的客观原因,从而摸清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轨迹,选准感化点,在办案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特殊的司法保护。(二)审判流程中的教育与帮教1、庭前组织工作贯彻“教育为主、帮教感化”理念首先,审判人员的组成要从未成年人的心身特点出发。未成年人具有心理上的依赖性、人格上的缺陷性、行为上的盲目性,需要温情、感化、引导。因而,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在审判人员的配置上应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确定女法官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女性法官细腻、柔情、母爱的特质,更适宜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审理。对有合议必要的案件,在合议庭成员的组成上,要根据未成年人是学生、学徒、无业等不同群体,邀请熟悉、了解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所尊敬的教师、师傅、居民主任等人员为特邀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这样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共同教育。其次,要加强庭审前的走访了解,找准未成年被告人的突破口。案件阅卷后庭审前,走访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家庭、社区,向老师、家长、邻居们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家庭状况、平常表现、犯罪动机、犯罪根源等相关情况,为庭审中的针对教育、重点教育、及时教育打好基础。再次,要加强提审中的教育。走访后庭审前,通过阅卷和走访所了解的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掌握。此时,法官应及时提审未成年被告人,在充分听取未成年被告人供述作案动机、手段、罪行后,结合阅卷和走访了解所获取的信息,对被告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法官在教育时应注意尊重未成年人,坚持客观原则,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后果,言诚意切、语重心长、深入浅出地展开法制教育,教育未成年人意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使他们悔过自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庭审过程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惩罚;另一方面,其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世界观尚未形成,理性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这个时候,未成年被告人最需要正确的引导和理性的点拨。为此,应当紧紧抓住庭审这一有利时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开庭前,法官可以和公诉人、辩护人就庭上如何开展教育交换意见,以求庭审的教育取得实效;保证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参与诉讼和未请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得到义务的法律援助;庭审教育注重联动,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全方位地开展庭审教育。庭审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要语气和缓、有耐心,用启发、疏导的方法进行教育,态度平缓又不失严肃,让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营造较宽松的法庭气氛。同时,把庭审教育阶段确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因为未成年被告人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后,应当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有一大致了解,这是进行法庭教育的基础。审判人员应充分引导诉讼各方从各自职责出发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如公诉人员侧重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迫使其产生悔罪意识;法定代理人从家庭角度指出犯罪不仅给社会、被害人造成危害,也给个人前途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促使其产生内疚感、责任感;审判人员运用庭前准备的背景材料等结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从感化点入手,分析罪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促使其幡然悔悟。3、审后延续“帮教感化、巩固效果”理念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在宣判后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有盲目乐观、自以为万事大吉的心态,而判处实刑尤其是较长刑期的未成年人则消极悲观、心灰意冷。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改造。此时,审判人员应加强这方面的思想疏导工作,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前途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乐观与过于消极两种思想。一方面,要加强与少年犯管教所的联系,进一步落实少年审判后续工作。积极参与对判处实刑的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教育他们安心劳动改造,树立信心,争取减刑,以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努力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一个接触社会、感受阳光的窗口,使他们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进方向。另一方面,要建立缓刑回访制度,使管教落到实处。对适用缓刑回放到社会中改造的缓刑少年犯,我们更应注重回访考察,敦促其循规蹈矩、悔过自新、勿重蹈覆辙,尽量减少重新犯罪率。在缓刑考验期内,承办法官要加强与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家庭、学校、社区的联系,每季度安排一定时间走访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家庭,和民警、家长、老师及当事人交流,了解缓刑少年犯的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改造情况并记录在案,建立缓刑少年犯档案,确保其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参考文献:1、康树华:《青少年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2、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3、林山田、林东茂:《犯罪学》,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4、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5、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6、(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7、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二)》,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8、王秋良、张华松:《上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德治思考》,载《法治论丛》,2006年第3期。9、刘怀、胡芳:《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载《江淮法治》,2006年第7期。10、刘杰超:《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治》,载《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11、刘世波、高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与预防对策研究》,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12、李欣:《如何预防黄色传媒导致青少年犯罪》,载《黑龙江教育》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