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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诉法的修改,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进步意义,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 发布日期:2012-04-25 浏览次数:1513 次
  •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民诉法的修改,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具有进步意义,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规定

      明确“谁执公益诉讼敲门砖”

      内容: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经研究,将初次审议稿规定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这样规定,既可使公益诉讼在我国适度开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同时也能保障公益诉讼有序进行。目前,有的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已规定了提出这类诉讼的机关。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对哪些消费者保护团体能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在该法修改中统筹考虑。

      观点

      公益诉讼制度还需改进

      著名民诉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称,“有关机关”比较模糊,“法律规定的机关”就很容易理解,比如环保方面就是环保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但也有一个问题,即不包括个人,这是不合理的。如渤海湾溢油事件,养殖业当事人受损害,损失有多大,只有当事人清楚。让环保团体或机关去起诉,当事人的损失就无法计算清楚,笼统地说怎么能行?

      江伟称,有担心称如果让个人起诉会引起诉讼爆炸,一下子很多人起诉怎么办。他认为,这只是个技术问题,委托一些人代表起诉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另外,江伟称规定应该把检察机关明确写出来。他说,检察机关本身有这个职责,也是最合适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很有必要,有些地方也在搞试点。他还认为,公益诉讼的范围应该明确界定。

      江伟称,立法应当考虑周全,规定明确,才能有可行性。公益诉讼的规定只有这一条,公益诉讼的原则、程序、举证责任如何定都没有规定,将来执行当中会有问题。在参与立法讨论时,有人认为环保部门本身有行政权,出现环境污染,环保部门自己要先处理,你职权都不行使,怎么又到法院去起诉,把行政权转化为司法权,那你自己干什么呢?江伟认为,应该在程序上设置前置条件。如果行政机关在管理上尽到了责任,确实是无力彻底解决问题,或者其他原因,这种情况下才可提起诉讼。

      对话

      公益诉讼激活公民意识

      京华时报:为何你屡屡提起公益诉讼?

      郝劲松:我想用法律改变社会存在的不合理的一面,而通过诉讼传播这种理念,能激活公民意识。法律最终能否对某些行为进行规范化的切换,是不是违法就应该改?比如,法律规定要给发票,那5角钱也应该给。如果每个人、政府机关都严格按照法律来操作,社会才能规范起来。我们必须要有捍卫法律尊严、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

      京华时报:你的诉讼多会主动联系媒体,有人质疑称这是炒作。

      郝劲松:我需要公众知道案件进展,让公众关注和讨论,让大家来关注法律的进程。有人说炒作,我认为说宣传更好,我们做的事情就需要传播。默默地做,谁都不知道,无法带动别人去做。人多了,推动的力量就会强大,法治的步伐会加快。

      京华时报:如何看民诉法修改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郝劲松:目前看,能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量的是公民群体,把公民排除在外,万一社会团体和法定机关不起诉那怎么办,公民的权利谁来保护?

      郝劲松,青年法律学者,以打公益诉讼闻名。2004年,他因地铁未提供公厕收费5角的发票,起诉北京地铁总公司,开庭当天以胜诉告终,“非常顺利”。

      2006年,因买到涨价的火车票,郝劲松起诉铁道部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铁道部宣布2007年春运期间列车票价不上涨。郝劲松还以在火车上用餐、购物没有发票为由,状告“铁老大”。铁道部发出通知结束了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