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打赢官司,案件进行到执行阶段,却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突然“人间蒸发”。宁波人老翁就遇到了这样一个“穷光蛋”。 2009年底,老翁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借款人某工艺品公司和4名担保人告上法庭。经宁波鄞州法院判决,工艺品公司应归还老翁借款600万元,4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担保人之一王某的个人财产疑点重重。表面上看,王某名下只有一套尚有银行抵押的房产可供执行。但法院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王某于2009年8月与妻子汤某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4套共有房产,除1套尚有银行抵押的房产归王某外,其余3套房产均归女方所有。得知此事,老翁决定通过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王某与妻子离婚协议中第二条放弃应得个人财产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老翁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存在主观恶意,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老翁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2009年离婚时,应当知道自己提供连带担保的这笔借款已到期,在未取得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将应得份额自主处分,客观上造成了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损害; 且至判决时无证据证明老翁已实际取得部分债权的清偿,故其债权并不存在不确定事实,故依法判决撤销王某与汤某离婚协议第二条。 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第一时间查封了已在汤某名下的房产,并及时进行了评估。执行人员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最终促使老翁与被执行人王某、第三人汤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汤某将应支付给王某的款项236万余元直接支付给老翁,用以履行王某的担保债务,而余款老翁也同意不再向王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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