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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凭借指纹起诉一“零口供”盗窃案
- 发布日期:2012-03-12 浏览次数:1473 次
凭借指纹起诉一“零口供”盗窃案
新闻来源: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2-3-12 15:30:54 [字体:大 中 小] 入室盗窃被抓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妄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但在指纹面前还是现出原形。2月28日,夏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去年8月,夏某窜到海宁市袁花镇龙联村,采用撬窗、撬门的方法,进入该村曹某家中,窃得中华香烟、五粮液白酒,总计价值2560元。民警接到报案后,在曹某家中提取到一枚指纹。经鉴定,系为有前科的夏某所留。同年12月9日下午,民警在海宁市嘉海公路设卡盘查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遂将他带至袁花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发现该男子就是在盗窃现场留下指纹的夏某。
今年2月21日,海宁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仔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发现夏某有多次盗窃的前科,在本次盗窃案发现场也留有指纹,存在重大嫌疑。但是,面对讯问,夏某或顾左右而言他,或沉默以对,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海宁市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虽然被告人“零口供”,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被害人陈述、指纹鉴定书等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认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夏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