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最高法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 发布日期:2012-02-29 浏览次数:1104 次
- 最高法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刊载日期:2012-2-22 来源:中国广播网 【点击量: 334】【关键字】 最高法 六类减刑假释 开庭审理中广网2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