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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学专家谈“乔丹案”:“搭便车”后患不可估量
  • 发布日期:2012-02-24 浏览次数:1196 次
  • 法学专家谈“乔丹案”:“搭便车”后患不可估量

    刊载日期:2012-2-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量: 86
    【关键字】  法学专家 “乔丹案” “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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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2月23日电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侵犯姓名权一事此间在中国坊间迅速升温,有法学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后者所注册的商标有可能造成公众、特别是篮球相关市场消费者的混淆,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打擦边球、搭便车的做法对本土公司发展产生的后患将“不可估量”。

      乔丹体育成立于2000年,前身是福建晋江一家不起眼的“小作坊”,也被看作是土生土长的“国货”。该公司目前品牌运动服饰所使用的汉字“乔丹”、汉语拼音“QIAODAN”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在2002年4月注册。

      10年前注册的品牌,为何乔丹本人现在提出诉讼要求?迈克尔·乔丹的代理律师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乂介绍说,迈克尔·乔丹初次与他们联系是在去年的12月份前后。乔丹强调,这次诉讼目的是为了保护姓名权,并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如果被告使用的是篮球名人的全名,并在篮球相关的市场进行推广,可能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傍名人’的市场混淆。”复旦大学商标法专家王俊说,人名是否具有专用性是有争议的,如果被注册的仅是“乔丹”而非“迈克尔·乔丹”,则较难进行主张。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向中新社记者指出,如果乔丹体育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但从本案来看,乔丹体育的主观恶意感觉比较容易判断”:第一,在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时,乔丹在世界上已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且国内的翻译也已经固定,所以作为一个生产、销售篮球运动装备的中国公司不可能声称自己不知道乔丹的存在;

      第二,从商标的图案来看,基本上是乔丹经典上篮动作的剪影,这也说明了乔丹体育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三,从目前公开的材料来看,乔丹体育不但将乔丹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还将乔丹两个孩子的姓名也进行了注册。

      “上述三个方面的理由说明乔丹体育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著名运动员的姓名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姚欢庆说,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往往是公司初创时期扩大影响及赚取第一桶金的捷径,但由此产生的后患也不可估量,其他公司应当从这样的一个诉讼中认识到类似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需有意识地避免“搭便车”。

      曾经在姚明与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师王晓鹏也赞同乔丹体育“有打擦边球的味道”,不过在他看来,这场诉讼究竟谁赢谁输,还要看双方举证的情况。对于乔丹方面来说,必须证明乔丹体育在市场运作中通过使用乔丹的个人形象取得了